[发明专利]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810166152.3 | 申请日: | 2008-10-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14283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26 |
发明(设计)人: | 杨秉勋 | 申请(专利权)人: | 杨秉勋 |
主分类号: | G08B21/08 | 分类号: | G08B21/08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21 | 代理人: | 周长兴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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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游泳池 救生 警报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有关一种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尤其是指应用于游泳者在水中,其一段时间电磁波接收装置没有接收到电磁波发射装置的讯号,而使主机发出警告声,以达到本发明的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的较佳使用功效。
背景技术
按,游泳已是现今全民健身的第一运动,它既能健身心又能培养人勇敢顽强的意志质量,游泳运动对强健肌肉,减少脂肪,健身美体最为有益,因而游泳运动能大大提高心肺的工作能力,在水中用多种泳姿进行锻炼,还可以防治很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
一般游泳池为预防游泳者溺毙的危险,是增加多个救生员,然而,游泳池的人数众多,救生员无法兼顾到每一个游泳者,然而,游泳者的健康情况无法明确判断,往往溺毙时间都是一瞬间形成的,而游泳溺毙者在紧张情形下又无法发出警示声,或者游泳者突发性的心脏病,都可能造成游泳者生命的危险性,即是,在救生员稍不注意情形下,则可能造成溺毙意外发生而无法挽救的后果,为其缺点。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以尽量减少游泳者溺毙的意外危险缺失。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的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其包括有:一电磁波发射装置,具有一ON/OFF的开关,提供佩带于人体某一部位(如头部);此电磁波发射器在头某一部位,此部位可因人游泳时换气而浮出水面,或没入水中,以及一或一以上的电磁波接收装置;以及一主机,具有一时间设定装置、警报装置、计算装置;可由电磁波在水中和空气中的时间差,可设定主机的时间设定装置、计算装置,而当游泳者在水中,而电磁波在水中因为衰减很快而无法穿透水面,所以电磁波接收装置在一段时间接收不到电磁波发射装置的任何讯号时,其主机的警报装置系发出警告声,即表示游泳者发生溺水意外的求救讯号,达到一种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
对照公知技术,本发明具有的功效:
本发明是一种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主要当游泳者在水中可佩带电磁波发射装置,由此电磁波发射装置发出讯号得知游泳的安全,而当游泳者在水中一段时间电磁波接收装置没有接收到电磁波发射装置的任何讯号时,主机则会发出警告声,即表示游泳者发生溺水的意外危险,此时,救生员可实时迎救游泳者,而可避免公知游泳者溺水的意外危险情形,以达到安全使用的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步骤流程图。
附图中组件符号说明
电磁波发射装置---(10)电磁波接收装置---(20)
主机-------------(30)时间设定装置-----(31)
警报装置---------(32)计算装置---------(33)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对本发明的目的、特征及功效能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以下配合附图详述如后。
首先,请参阅图1所示,为本发明的步骤流程图,一种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其包括有:一电磁波发射装置10,具有一ON/OFF的开关,提供佩带于人体某一部位(如头部),此电磁波发射器在头某一部位,此部位可因人游泳时换气而浮出水面,或没入水中,且电磁波发射装置10可再增设一心跳计数器达侦测人体心跳,可防止游泳者突然心跳停止的侦测警示作用;以及一或一以上的电磁波接收装置20,可装设于游泳池周边位置;以及一主机30,具有一时间设定装置31、警报装置32、计算装置33,该计算装置33是在计算收讯时间并且按功率强弱而判断游泳者位置;由此可由电磁波在水中和空气中的时间差,可设定主机30的时间设定装置31、计算装置33,而当游泳者在水中,而电磁波在水中因为衰减很快而无法穿透水面,所以使电磁波接收装置在一段时间接收不到电磁波发射装置的任何讯号时,其主机的警报装置发出警告声,即表示游泳者发生溺水意外的求救讯号,达到一种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
因此,本发明的游泳池用救生警报系统,主要当游泳者于水中时由电磁波发射装置发出讯号得知安全游泳,而当游泳者在水中,其电磁波在水中因为衰减很快而无法穿透水面,经过一段时间后,电磁波接收装置没有接收到电磁波发射装置的任何讯号时,主机则会发出警告声,即表示游泳者发生溺水的意外危险,此时,救生员可实时迎救游泳者,而可避免溺水的意外危险的发生,本发明可达到安全的使用效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一较佳实施例而已,当不能以此限定本发明实施的范围;即大凡依本发明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涵盖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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