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810181590.7 | 申请日: | 2008-1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41944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16 |
发明(设计)人: | 林世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英业达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M1/23 | 分类号: | H04M1/23;H04M1/725;H04W88/02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任永武 |
地址: | 中国台湾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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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避免 产生 误动作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有关一种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且特别是有关一种具有高度正确性的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
背景技术
触控面板是现今相当热门的技术之一,其被应用于诸多领域,例如为手机或多媒体播放器等消费性电子产品。对于采用触控面板的手机而言,于通话中常因为被使用者的脸部碰触而产生误动作,例如为导致手机可能误删某些重要数据、于通话中又拨打另一通电话或是切断目前的通话状态等,造成使用上的不便利性。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于可携式电子装置处于通话状态时,正确地判断触控面板是否被使用者脸部触碰,以避免可携式电子装置产生误动作。
根据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出一种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适用于一具有触控式面板的可携式电子装置,包括下列步骤。判断可携式电子装置是否处于一通话状态。若可携式电子装置处于通话状态,判断触控面板是否被触碰。若触控面板被触碰,判断触控面板上被触碰的面积是否大于一预定面积。若触控面板上被触碰的面积大于预定面积,则触控面板不触发相对应的功能,使得可携式电子装置仍处于通话状态。
附图说明
为让本发明的上述内容能更明显易懂,下面将配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作详细说明,其中:
图1绘示依照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避免手机产生误动作的方法的流程图。
图2绘示依照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触控面板的一例的示意图。
图3,其绘示依照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触碰区域的一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是提供一种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于可携式电子装置处于通话状态时,正确地判断触控面板是否被使用者脸部触碰,以避免可携式电子装置产生误动作。
请参照图1,其绘示依照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的流程图。于本发明下述的实施例中,现列举可携式电子装置为手机为例做说明,然而并不限于此,可携式电子装置亦可以为其它具通信功能的电子装置。本发明实施例中所揭露的手机实质上是一采用触控面板的手机。于步骤S110中,判断手机是否处于一通话状态。若手机处于通话状态,于步骤S120中,判断手机的一触控面板是否被触碰。
请参照图2,其绘示依照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触控面板的一例的示意图。当手机处于通话状态时,触控面板200若被触碰,可能是使用者欲利用触控面板以触发某些功能,例如为触碰区域210,亦可能是使用者的脸部不小心去触碰到触控面板,例如为触碰区域220。
因此,若触控面板被触碰,于步骤S130中,判断触控面板上被触碰的面积是否大于一预定面积。通常使用者是利用手指或触控笔去触碰触控面板以触发某些功能,而手指或触控笔与触控面板所接触的面积远较使用者脸部与触控面板所接触的面积为小,例如触碰区域210小于触碰区域220。因此,若触控面板上被触碰的面积大于预定面积,亦即判断为使用者脸部不小心触碰到触控面板,则于步骤S140中,触控面板不触发相对应的功能,使得手机仍处于通话状态。如此一来,手机即不会因为使用者误触而产生误动作。
而若触控面板上被触碰的面积小于预定面积,亦即判断为使用者通过手指或触控笔,欲利用触控面板以触发某些功能,故于步骤S150中,手机暂停通话状态,触控面板触发相对应的功能。
此外,由于现今的触控面板技术包括多点式触控面板,故于步骤S130中,是通过判断触控面板上相邻的多个被触碰点所涵盖的面积是否大于该预定面积。而对于涵盖面积的判断标准,可以利用判断相邻的多个被触碰点的最大间距是否大于一预定距离,以简易地判断相邻的多个被触碰点所涵盖的面积是否大于预定面积,提高手机判断的速度。请参照图3,其绘示依照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触碰区域的一例的示意图。触碰区域220包括相邻的多个被触碰点,其中点A及点B例如具有最大间距d,而若最大间距d大于一预定距离L,则判断触碰区域220的面积大于预定面积。
此外,对于非相邻超过一定距离的多个被触碰点则可视为多点触碰,触控面板触发各自相对应的功能。
本发明上述实施例所揭露的避免产生误动作的方法,是于可携式电子装置处于通话状态时,利用判断触控面板上被触碰的面积是否大于一预定面积,而得以判断正确地判断触控面板是否被使用者脸部触碰,如此一来,可以避免可携式电子装置产生误动作,提高可携式电子装置使用上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虽然本发明已以较佳实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当可作各种等同的改变或替换。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当视后附的本申请权利要求范围所界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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