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炼蜜制何首乌无效
申请号: | 200810217402.1 | 申请日: | 2008-11-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55364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6-17 |
发明(设计)人: | 吴冬梅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冬梅 |
主分类号: | A23L1/29 | 分类号: | A23L1/29;A61K36/815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李新林 |
地址: | 518000广东省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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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炼蜜制 何首乌 | ||
1.一种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所述炼蜜制何首乌由鲜何首乌辅以下列按重量份计的中药材及蜂蜜炮制而得:
茯苓材 4~6份 牛膝 4~6份 黑豆 15~25份
地黄 4~6份 当归 2~4份 菟丝子 2~4份
枸杞 2~4份 补骨脂 2~4份 黑芝麻 4~6份,
其炮制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鲜何首乌切成块状,置入非铁质蒸具中并使用白酒均匀喷洒;
2)将上述中药材均匀混合后即得配方药,按照鲜何首乌与配方药的重量份比为10:0.4~0.7的比例在鲜何首乌上铺设配方药;
3)蒸制铺设好配方药的鲜何首乌8~14小时;
4)将蒸制完毕后的何首乌露制18~26小时、晒制8~14小时;
5)对完成步骤4后的何首乌多次进行上述步骤2~4中的配药、蒸制、露制和晒制,以至其内部完全制黑为止,制得玖露制何首乌;
6)按照水与蜂蜜的重量份比为5:1~3的比例将水、蜂蜜均匀混合制得熬制液,再按照玖露制何首乌与熬制液的重量份比为10:6~8的比例,将玖露制何首乌置入煮开的熬制液中熬制,至熬制液熬干前取出何首乌曝干,即得炼蜜制何首乌。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在制取玖露制何首乌的过程中,对何首乌进行上述配药、蒸制、露制、晒制的炮制次数为九次。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所述组成配方药的中药材的重量份如下:
茯苓 5份 牛膝 5份 黑豆 20份
地黄 5份 当归 3份 菟丝子 3份
枸杞 3份 补骨脂 3份 黑芝麻 3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制的每次蒸制时间为12小时,所述露制的每次露制时间为24小时,所述晒制的每次晒制时间为12小时。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所述鲜何首乌为厚度为0.5~3cm的块状,所述茯苓为厚度为0.2~2cm的块状,所述牛膝、地黄、当归均为厚度为0.5~5mm的片状。
6.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玖露制何首乌与熬制液的重量份比为10:7。
7.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所述熬制液中水与蜂蜜的重量份比为5:2。
8.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使用白酒均匀喷洒鲜何首乌时,鲜何首乌与白酒的重量份比为10:0.5~1.5。
9.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在制取玖露制何首乌的过程中,进行蒸制之前,于何首乌与配方药之间设置白纱布。
10.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炼蜜制何首乌,其特征在于:所述白酒的酒精度为45~6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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