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手机上实现视频聊天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810219678.3 | 申请日: | 2008-12-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54103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23 |
发明(设计)人: | 叶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万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4/10 | 分类号: | H04W4/10;H04N7/15 |
代理公司: | 广州三辰专利事务所 44227 | 代理人: | 范钦正 |
地址: | 51066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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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实现 视频 聊天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实现视频聊天的方法,具体地说是一种可以一键式实现手机视频聊天的方法。
背景技术
聊天室是当今广泛应用的一种网络服务,它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沟通方式,在线聊天是上网的重要活动之一。手机视频聊天系统的出现更为网民提供了随时随地的视频聊天乐趣。但是手机比起个人电脑来说有一个缺陷,就是输入比较麻烦,因此主播视频聊天系统在设计的时候需要注意考虑到用户的操作。
另外,作为视频聊天系统,服务器负载也需要重点考虑。一般的视频聊天系统都需要支持服务器分布和服务器扩展。为了平衡各个服务器的负载,需要把各个客户端的连接请求尽可能平均分配到各个不同的服务器上面。
发明内容
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手机上实现视频聊天的方法,它可以实现一键式进入视频聊天系统,大大简化了手机操作,且可以平衡各个视频聊天服务器的负载。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预置手机与视频聊天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手机一键发送视频聊天请求;
对于手机发送的消息,进行所述对应关系的认证,若认证通过,则依据手机所对应的视频聊天账号解析消息内容并重组成数据包,发送到视频聊天服务器,视频聊天服务器根据预置的数据格式,获取其中的操作指令,进行视频聊天操作,手机用户立即进入主播聊天室进行聊天;
聊天完毕,手机退出视频聊天系统。。
以上本发明所述的手机用户立即进入主播聊天室进行聊天时,该视频聊天连接是预先指定的。
本发明所述的手机用户立即进入主播聊天室进行聊天时,该视频聊天连接由系统根据业务逻辑自动匹配指定。
本发明所述的业务逻辑是指用户的等级、视频聊天主播的状态、视频聊天主播的等级、聊天室的空闲度和视频聊天服务器的负载状况。
本发明预置手机号码ISDN与视频聊天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本发明还可预置手机IMSI码与视频聊天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是在手机的操作系统上设置一键式进入视频聊天室的按钮,只需点击该按钮即可实现手机的视频聊天。
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实现了手机一键式进入视频聊天系统,大大简化了手机操作,且可以平衡各个视频聊天服务器的负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方法流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手机上实现视频聊天的方法,参照图1所示,具体说明该方法的实现方式。
步骤1:预置手机号码ISDN与视频聊天账号之间的关系;
步骤2:手机用户进入视频聊天室,点击“马上进入聊天”,一键发送视频聊天请求;
步骤3:视频聊天服务器收到请求后进行判断,如果手机用户已经选择了视频聊天室的主播,则转入步骤4,否则转入步骤6;
步骤4:视频聊天服务器对接收到的手机用户信息进行认证,若认证通过,则依据手机所对应的视频聊天账号解析消息内容并重组成数据包,发送到视频聊天服务器,视频聊天服务器根据预置的数据格式,获取其中的操作指令,进行视频聊天操作,手机用户立即进入指定的主播聊天室进行聊天;
步骤5:手机用户视频聊天完毕,退出视频聊天室;
步骤6:手机用户未选择视频聊天室的主播,则视频聊天服务器根据视频聊天系统的自动匹配算法选择一个负载比较轻的视频聊天服务器;
步骤7:获取该负载比较轻的视频聊天服务器上比较空闲的主播房间列表;
步骤8:将主播按等级排序;
步骤9:获取一个主播;
步骤10:根据主播的状态,如果主播在线,则转入步骤11,如果主播暂时离开了,则转回步骤9重新获取一个主播;
步骤11:视频聊天服务器对接收到的手机用户信息进行认证,若认证通过,则依据手机所对应的视频聊天账号解析消息内容并重组成数据包,发送到视频聊天服务器,视频聊天服务器根据预置的数据格式,获取其中的操作指令,进行视频聊天操作,将手机用户立即接入到步骤10选定的主播聊天室进行聊天;
步骤12:手机用户视频聊天完毕,退出视频聊天室。
以上流程介绍了手机用户在手机上快速实现视频聊天的方法。
以上对本发明所提供的手机上实现视频聊天的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中应用了具体个例对本发明的原来及实施方式进行了阐述,以上实施例的说明只是用于帮助理解本发明的方法及其核心思想;同时,对于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依据本发明的思想,在具体实施方式及应用范围上均会有所改变,本说明书内容不应解释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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