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双管荧光灯具的反光器有效
申请号: | 200820007056.X | 申请日: | 2008-03-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77213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1-07 |
发明(设计)人: | 唐丹天 | 申请(专利权)人: | 唐丹天 |
主分类号: | F21V7/09 | 分类号: | F21V7/09;F21Y10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屈小春 |
地址: | 100007北京市东城***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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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双管 荧光 灯具 反光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双管荧光灯具的反光器,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U型双管荧光灯或两只单只直管荧光灯的反光器。
背景技术
对任何灯具类产品而言,光学系统都是其主体系统,该系统决定了其它系统(如灯体造型、散热系统、调焦机构等)的布局与尺寸。光学系统主要是由光源和反光器组成,其中反光器是光学系统的核心部件。反光器的作用是合理分配光源辐射的光通量,满足环境和作业面的配光要求,而不产生炫光和严重的光幕反射。在光学系统中,反光器在充分利用光能、节约能源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反光器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灯具的光效高低、透光效果的好坏。
现有的荧光照明灯具中,反光器结构均比较简单,其横截面多为单抛物线结构。对于U型的双管荧光灯具或同时使用两只直管荧光灯的灯具而言,单抛物线结构的反光器会使灯管底部发出的光被反射器反射回灯管,受灯管的阻挡而不能反射出去,使得这部分光不能得到利用。另外,当采用U型双管荧光灯或同时采用两只直管荧光灯时,单抛物面反光器因只有一个焦点,故不可能形成两只灯管都处于反光器的焦点的最高光效利用的情形。因此,传统的反光器不能充分地反射双管光源发出的光,使光源的利用效率不够理想。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双管荧光灯具的反光器,该灯具为U型双管荧光灯具或在同一反光器内安放两只直管荧光灯的灯具,该反光器具有U型的反光面,每一侧反光面的横截面均由第一抛物线和第二抛物线组成,水平安装的两灯管的中心位于每一侧反光面的第一抛物线的焦点附近。
上述反光器底部有一凸起分光器,用于将灯管底部发出的的光反射到反光器两壁,再进一步作为灯具的有效光部分投射出。
上述凸起分光器的左右两侧均为光滑的抛物面。
上述反光器具有翻边。
上述反光器的高度为50mm~70mm,最好是60mm,开口的宽度为80mm~120mm,最好是100mm, 灯管中心的水平间距为19mm~21mm,最好为20mm,灯管中心到反光器底部的垂直间距为24mm~26mm,最好为25mm。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每只灯管发出的光,反光器底部的凸起分光器可以将灯管底部的光反射到反光器侧部的抛物面,然后再从侧部抛物面反射出去,从而大大提高反光器对灯管所发出的光的有效利用率,使反光器反射的光具有更高的光强,提高灯具的亮度,使用者从而可以减少灯具用量,并节约电能,节能环保。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横截面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参见图1-图3,一种用于双管荧光灯具的反光器,该灯具为U型双管荧光灯具或在同一反光器内安放两只直管荧光灯的灯具,该反光器具有U型的反光面,每一侧反光面的横截面均由第一抛物线1和第二抛物线2组成,水平安装的两灯管的中心(未图示)位于每一侧反光面的第一抛物线1的焦点附近。本实用新型的结构适用于双点光源,反光器每侧均由两个抛物面组成,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每只灯管发出的光,同时,还可减少反光器的材料成本。
该反光器的底部中央可以具有一左右对称的凸起分光器3,该凸起分光器3的顶部为一直线。该凸起分光器3的左右两侧均为光滑的抛物面,用于将光源下端的光向反光器侧部的抛物面1反射,然后再从抛物面1反射出去,从而避免了该部分光被反光器底部反射回灯管而不能利用。与传统的反光器相比,本实用新型更充分地利用了光源所发出的光,提高了光的利用效率。
为了增加强度,该反光器可以具有翻边,翻边的宽度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此处不做限制。
为了达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该反光器可以具有任意适合的尺寸。优选地,该反光器高度为50mm~70mm,最好是60mm,开口的宽度为80mm~120mm,最好是100mm,灯管中心的水平间距为19mm~21mm,最好为20mm,灯管中心到反光器底部的垂直间距为24mm~26mm,最好为25mm。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有其他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之精神及实质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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