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挡位限制器无效
申请号: | 200820038027.X | 申请日: | 2008-07-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36946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13 |
发明(设计)人: | 周纯海 | 申请(专利权)人: | 周纯海 |
主分类号: | F16H63/34 | 分类号: | F16H63/34 |
代理公司: | 常州市江海阳光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林 倩 |
地址: | 224354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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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限制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扶拖拉机的变速箱用的挡位限制器。
背景技术
见图1,手扶拖拉机变速箱总成5,包括八个传动轴、三个拨叉轴、变速箱换挡装置,其传动轴包括:离合器轴、中间轴、主变速轴、中央传动轴、转向轴、倒挡齿轮轴、最终传动轴、驱动轴。三个拨叉轴包括:快挡拨叉轴、倒挡拨叉轴、副变速拨叉轴。变速箱换挡装置大多由主拨杆1、拨叉和外壳4组成,所述拨叉包括:I倒挡拨叉3、快挡拨叉2和副变速拨叉;这种换挡装置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零部件的累计误差的存在,在农田作业时,手扶拖拉机往往要配上免耕机或旋耕机,此时变速箱换挡装置受到突发外力的影响,从而产生乱挡现象,造成拖拉机不能正常工作,给使用者带来很多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手扶拖拉机受到突发外力的影响时能防止乱挡的挡位限制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挡位限制器,包括:U形限位架和I倒挡拨叉;U形限位架的底面上设有腰形孔,腰形孔两侧对称连接有向上的限位块,U形限位架的一对顶部上各设有安装孔;I倒挡拨叉的轴套顶部具有一对平行的凸块,该对凸块上具有向同方向延伸的延伸部;所述U形限位架上的两个限位块与所述I倒挡拨叉的一对凸块在使用时交叉相对设置。
上述方案中,所述U形限位架通过所述安装孔设于手扶拖拉机的快挡拨叉轴上。
上述方案中,所述U形限位架的腰形孔在使用时由手扶拖拉机的主拨杆插入。
上述方案中,所述I倒挡拨叉上的凸块的延伸部在使用时位于所述U形限位架上的两个限位块之间。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1)本实用新型的挡位限制器中,手扶拖拉机在正常工作时,主拨杆在快挡拨叉的槽中,I倒挡拨叉处于空挡位置。在受突发外力的作用下,I倒挡拨叉上的各凸块的延伸部由于受到所述U形限位架上的两个限位块的限制而使I倒挡拨叉不会发生轴向位移,从而使主拨杆仍然保持在快挡拨叉的槽中,因此防止了乱挡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手扶拖拉机的正常工作。在农田作业时,手扶拖拉机往往要配上免耕机或旋耕机时,变速箱换挡装置即便受到突发外力的影响,也不会产生乱挡现象,确保了正常的田间作业。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的手扶拖拉机变速箱总成的结构示意图;
图2本实用新型的挡位限制器的I倒挡拨叉的结构图;
图3为图2的A向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挡位限制器的U形限位架与I倒挡拨叉的装配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挡位限制器的U形限位架的侧面视图;
图6为图5的B向视图;
图7为图6的C向视图;
图8为现有技术中的手扶拖拉机的I倒挡拨叉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见图1-7,本实施例的挡位限制器包括:U形限位架6和I倒挡拨叉3。
见图5-7,U形限位架6的底面上设有腰形孔6-1,腰形孔6-1两侧对称连接有向上的限位块6-3,U形限位架6的一对顶部6-2上各设有安装孔6-20。
见图2-3,I倒挡拨叉3的轴套顶部具有一对平行的凸块3-1,该对凸块3-1上具有向同方向延伸的延伸部3-10。
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两个限位块6-3与所述I倒挡拨叉3的一对凸块3-1在使用时交叉相对设置,并在使用时,所述I倒挡拨叉3上的凸块3-1的延伸部3-10位于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两个限位块6-3之间,从而确保了在受突发外力的作用下,I倒挡拨叉3上的各凸块3-1的延伸部3-10能受到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两个限位块6-3的限制。图8为现有技术中的手扶拖拉机的I倒挡拨叉的结构示意图,显然如果采用该I倒挡拨叉,其无法与本实施例的U形限位架6进行有效的限位配合。
所述U形限位架6通过所述安装孔6-20设于手扶拖拉机的快挡拨叉轴上。所述U形限位架6的腰形孔6-1在使用时由手扶拖拉机的主拨杆1插入。
手扶拖拉机在正常工作时,主拨杆1在快挡拨叉2的槽中,I倒挡拨叉3处于空挡位置。在受突发外力的作用下,I倒挡拨叉3上的各凸块3-1的延伸部3-10由于受到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两个限位块6-3的限制而使I倒挡拨叉3不会发生轴向位移,从而使主拨杆1仍然保持在快挡拨叉2的槽中,因此防止了乱挡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手扶拖拉机的正常工作。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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