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曳引机安全减震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0820038937.8 | 申请日: | 2008-07-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36919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13 |
发明(设计)人: | 曹建文;张鹤;房文娜;虞学家;周卫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F15/04 | 分类号: | F16F15/04 |
代理公司: | 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何 艳 |
地址: | 215500江苏省常***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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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曳引机 安全 减震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曳引机安全减震装置,属于安装曳引机用减震设施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当电梯曳引机在运转时,电机的转动会产生一定的振动,为了防止该振动通过机械部件传递到井道中的轿厢,影响乘坐的舒适感,所以在安装曳引机时,通常在曳引机与机房中用于安装曳引机的安装部件之间增设减震装置,通过减震装置可以将曳引机和安装部件隔离,从而可隔断振动的传递,起到良好的减音和有效的减震作用。具体的安装结构见图1所示,曳引机1通过其底部的曳引机联接支架2由第一紧固件3与减震装置4实现固定连接,而机房中的用于安装曳引机1的安装部件——搁机大梁6则通过第二紧固件5与减震装置4实现固定连接。请参阅图2、图3,为减震装置4的已有技术结构示意图,它包括上联接板7、下联接板9、和减震垫8,所述的减震垫8置于上、下联接板7、9之间并分别与上、下联接板7、9通过胶粘剂实现胶接,减震垫8有效隔开上下联接板,阻断了上部振动的向下传递,所述的上联接板7的中间开设有便于与第一紧固件3旋配而实现与曳引机联接支架2固定的螺孔10,所述的下联接板9的四个角上分别开设有用于供第二紧固件5穿过而实现与搁机大梁6固定的通孔11。上述减震装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上、下联接板7、9之间的联结仅仅靠与减震垫8的胶接方式联接,其联结强度较差,一旦减震垫8与上、下联接板7、9之间因脱胶而出现胶接失效时,曳引机1和搁机大梁6便脱离,因此容易导致曳引机侧翻而存在安全隐患。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在不影响减震效果的前提下能确保使用安全、在减震垫胶接失效时能有效防止曳引机侧翻的曳引机安全减震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来达到的,一种曳引机安全减震装置,包括上、下联接板7、9、和置于上、下联接板7、9之间的并且分别与上、下联接板7、9胶接的减震垫8,其特点是:在所述上、下联接板7、9之间还增设有用于将上、下联接板7、9实现固定连接的锁定机构。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锁定机构包括联接螺栓14、和锁紧螺母12,所述联接螺栓14的一端在分别穿过上联接板7和减震垫8上的通孔后与下联接板9螺接,联接螺栓14的另一端上旋配有锁紧螺母12。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锁定机构包括联接螺栓14、和锁紧螺母12,所述联接螺栓14的一端在穿过上联接板7上的通孔后与下联接板9螺接,联接螺栓14的另一端上旋配有锁紧螺母12。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锁紧螺母12与上联接板7之间存在有间隙13。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锁定机构为防护板15,所述防护板15的一端固定在下联接板9上,防护板15的另一端延伸到上联接板7的上部并且在其端部形成有用于与上联接板7实现勾配的折勾16。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折勾16与上联接板7之间存在有间隙17。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锁定机构的数量可以为一个或多个。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减震垫8的材料为橡胶或塑料。
本实用新型由于在上、下联接板7、9之间增设有锁定机构,当减震垫8与上、下联接板7、9之间的胶接失效时,通过该锁定机构,可以将上、下联接板7、9两者牢牢锁住,从而解决了已有技术中曳引机1和搁机大梁6之间出现的脱离现象,能有效防止曳引机的侧翻,确保使用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减震装置安装于曳引机、搁机大梁之间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已有技术中减震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的俯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减震装置的一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的俯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减震装置的另一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7为图6的俯视图。
图8为本实用新型减震装置的又一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9为图8的俯视图。
图中:1.曳引机、2.联接机架、3.第一紧固件、4.减震装置、5.第二紧固件、6.搁机大梁、7.上联接板、8.减震垫、9.下联接板、10.螺孔、11.通孔、12.锁紧螺母、13.间隙、14.联接螺栓、15.防护板、16.折勾、17.间隙。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专利局的贵审查员特别是公众能更加清楚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实质和有益效果,特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详细描述如下,但所有对实施例的描述均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限制,任何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等效替换或概念变化均应视为本实用新型所公开的并且要求权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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