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自动扶手电梯扶手有效
申请号: | 200820050486.X | 申请日: | 2008-07-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36091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13 |
发明(设计)人: | 汤伟标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市南头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B23/24 | 分类号: | B66B23/24 |
代理公司: | 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少君 |
地址: | 510820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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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自动 扶手 电梯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自动扶手电梯。
背景技术
在目前,自动扶手电梯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在大型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地铁等公共场所自动扶手电梯都是不可缺少的。其技术以及运载能力无疑是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是还存在缺陷,在人们乘载电梯的时候,手总是放在扶带手上的,若手在摇动就会明显的感觉到扶手带在左右移动,这就存在安全问题。另外自动扶手电梯是要长时间运行的,避免不了电梯的电机会有突然停止运行的情况,在电机突然停止的瞬间,电梯的踏板以及电梯扶手本体由于与电机是通过链条连接的不存在惯性移动,而扶手带不一样,它只是套在电梯扶手本体上,在电机突然停止运行的瞬间,由于存在惯性,电梯扶手带会向电梯运行方向继续移动一小段距离,扶手带就会跟电梯本体发生错位,使扶手带发生形变,严重影响了扶手带的耐用性。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自动扶手电梯扶手,能够消除扶手带和电梯本体之间的相对位移,增加了自动扶手电梯的安全性和扶手带的耐用性。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是:本实用新型包括扶手带和电梯扶手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扶手电梯扶手的扶手带和电梯扶手本体之间设有导轨装置。
作为改进,所述导轨装置为凸轨和凹轨,凸轨设置在扶手带底部,凹轨设置在电梯扶手本体上,扶手带的凸轨与电梯扶手本体的凹轨相配合。
作为改进,所述凸轨的截面可以是矩形、梯形、半圆形、三角形、“U”形、“V”形、“W”形。
作为更进一步的改进,所述导轨装置可以为齿轨条和齿轨,齿轨条设置在扶手带底部,齿轨设置在电梯扶手本体上,扶手带的齿轨条与电梯扶手本体的齿轨相配合。使得扶手带更牢靠的套在电梯扶手本体上,同时齿轨条和齿轨的结构保证了扶手带与电梯扶手本体运动的一致性。
作为再进一步的改进,所述导轨装置设置在电梯本体顶部和扶手带底部的中心线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自动扶手电梯的扶手带与电梯扶手本体上设有导轨装置,可使扶手带与电梯扶手本体配合更加牢靠,增强了自动扶手电梯的安全性和扶手带的耐用性,齿轨条和齿轨的结构保证了扶手带与电梯扶手本体运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现有技术结构图;
图2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为齿轨条和齿轨的结构图;
图3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截面为梯形凸轨结构图;
图4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截面为“W”形导轨结构图;
图5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带截面为矩形导轨结构图;
图6为位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截面为半圆形导轨结构图;
图7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截面为“V”形导轨结构图;
图8为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导轨装置截面为“U”形导轨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部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为现有技术的自动扶手电梯扶手的扶手带结构,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包括扶手带1,在扶手带1内部设有锦纶布10,锦纶布10包裹着金属丝9和强力筋橡胶8。整个扶手带1在自动扶手电梯工作时时只是套在了电梯扶手本体11上,靠着扶手带1边缘的卷曲固定在电梯扶手本体11上,这种固定极不可靠,容易发生安全问题。
实施例1
参考图2,为改进型的自动扶手电梯扶手,其改进处为:在扶手带1底部设有齿轨条2,在电梯本体11上设有齿轨3,该齿轨条2与电梯扶手本体11上的齿轨3相配合。工作时不仅扶手带1边缘的卷曲可以使扶手带1固定在电梯扶手本体11上,齿轨条2使得扶手带1更加牢靠的固定在电梯扶手本体11上,另外由于齿轨条2和齿轨3的特殊结构,还可以减少扶手带1因惯性与电梯扶手本体11发生错位位移,大大增强了自动扶手电梯的安全性和扶手带1的耐用性,同时齿轨条和齿轨的结构保证了扶手带与电梯扶手本体运动的一致性。
实施例2
请参考图3,为另一改进型的扶手带,其改进处为:在扶手带1底部设有凸轨4,该凸轨4与电梯扶手本体11上的凹轨5相配合。工作时不仅扶手带1边缘的卷曲可以使扶手带1固定在电梯扶手本体11上,作为位置固定的凸轨4使得扶手带1更加牢靠的固定在电梯扶手本体11上,大大增强了自动扶手电梯的安全性。
图4至图8为改进型的带不同截面导轨的扶手带,其原理与上述具体实施方式1和具体实施方式2相同。任意具有该导轨结构只是形式上的改变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创造发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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