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820057068.3 | 申请日: | 2008-04-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24697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22 |
发明(设计)人: | 李成;姚泽伟;张祖荣;冯柳松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上重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3/12 | 分类号: | C02F3/12 |
代理公司: | 上海新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敏杰 |
地址: | 200245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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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五管式 悬挂 链式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水、废水或污水的生物处理设备,特别是一种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
背景技术
人类工业的迅速发展,直接导致生存环境日渐恶化。其中,污/废水的处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现在,人们普遍采用生物曝气的方法来处理污/废水,而其中采用的曝气设备则是影响生物曝气处理效果的关键设备。
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CN2630239Y)公开了一种用于水、废水或污水的生物处理设备,特别是一种为水体充氧的曝气装置。它包括上部的主通气管、中部的支通气管和下部的曝气单元,曝气装置上部为主通气管和包围着主通气管的浮力部件,曝气装置中部为上端连接主通气管的支通气管,曝气装置下部的曝气单元通过配重连接体与支通气管下端相连,所述的曝气单元是膜管式曝气器,且有三根膜管。它通过采用一种悬浮式、活动式的、安装有独特造型结构的微孔曝气器的曝气装置,克服了现有曝气装置不均匀、充氧效率低的问题。
在上述装置的使用过程中,当污水水质特别糟糕时,通常采用的解决途径是加大曝气量和增加停留时间,后者以增加曝气池容积来实现。对已建好曝气池或者面积受限的污水厂而言,增加容积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必需对现有的装置进行一定的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主要解决现有装置在使用中,当污水水质特别糟糕时,必需加大曝气量和增加停留时间才能处理的技术问题,它更适宜处理高浓度有机污/废水,能适应面积狭窄以及不规则地形下等不同情况,同时污水厂总体投资以及运行维护费用将大大降低,从而为污水厂的建设提供了一套更为崭新的方式。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它包括上部的主通气管、中部的支通气管和下部的曝气单元,曝气装置上部为主通气管和包围着主通气管的浮力部件,曝气装置中部为上端连接主通气管的支通气管,曝气装置下部的曝气单元通过配重连接体与支通气管下端相连;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曝气单元是膜管式曝气器,且有五根膜管。
所述的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膜管两端为插入式结构。
所述的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膜管的内层为与支通气管连通且管壁上有若干个透孔的硬质管,该硬质管外紧紧环绕包裹着一层软质的、有弹性的塑料或橡胶管套,该管套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在非通气情况下呈闭合状态的微孔。
藉由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将原先的管式曝气器改为五管式曝气器,使得通气量从原先的20m3/h变为35m3/h;
第二,增设连体配重平衡,使得五管式曝气器在摆动情况下更易把握平衡,均匀曝气;
第三,水下部分的曝气管采用插入式的组装方式,使得结构形式更加灵巧轻便,更易维修管理。
第五,水下部分的曝气管采用高强度高韧度的材料制作,可以制成不同长度的曝气管,从而达到自由调整单套曝气器通气量的作用。
经过如上改进后的悬挂链式式曝气器,更适宜处理高浓度有机污/废水,能适应面积狭窄以及不规则地形下等不同情况,同时污水厂总体投资以及运行维护费用将大大降低,从而为污水厂的建设提供了一套更为崭新的方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曝气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浮力部件;
2—主通气管;
3—支通气管;
4—曝气单元;
41—插入式结构;
42—膜管。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五管式悬挂链式曝气装置。如图所示:它包括上部的主通气管2、中部的支通气管3和下部的曝气单元4,曝气装置上部为主通气管2和包围着主通气管2的浮力部件1,曝气装置中部为上端连接主通气管2的支通气管3,曝气装置下部的曝气单元4通过配重连接体5与支通气管3下端相连。所述的曝气单元4是膜管式曝气器,且有五根膜管42。该膜管42两端为插入式结构41。该膜管42的内层为与支通气管3连通且管壁上有若干个透孔的硬质管,该硬质管外紧紧环绕包裹着一层软质的、有弹性的塑料或橡胶管套,该管套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在非通气情况下呈闭合状态的微孔。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即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的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都应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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