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警示标志无效
申请号: | 200820076645.3 | 申请日: | 2008-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66945Y | 公开(公告)日: | 2008-12-17 |
发明(设计)人: | 孙新生 | 申请(专利权)人: | 孙新生 |
主分类号: | G09F7/00 | 分类号: | G09F7/00;G09F7/18;G09F23/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052160河北***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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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警示 标志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警示标志。
背景技术
道路交通法规定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在距离故障车辆后方150米处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后车注意避让故障车辆。因此车辆必须随时携带一个警示标志以备用。
为了节省车内的空间,现有的警示标志都尽量做成可折叠的轻薄形状。但是这样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警示标志在放置在路面上时非常不稳固,有时候甚至小风都能将警示标志吹倒,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由此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见。由此可见警示标志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有的警示标志完全无法做到既要满足不过多占用车内空间又要做到稳固耐用的目的。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出一种警示标志,在使用时能够稳定的放置与路面,在不用时又可以作为桶使用而不会占用车内空间。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警示标志,包括桶体,所述桶体内设有标志牌,所述标志牌与所述桶体边沿转动连接,当使用时所述标志牌由桶体内旋出与桶体可拆卸的固定以保持竖立。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桶体内表面设有凹槽,当所述标志牌旋入桶体内时放置在所述凹槽内。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凹槽表面设有方凹扣和圆凹扣,在标志牌表面对应位置设有方凸扣,当所述标志牌旋入桶体内时方凸扣嵌入方凹扣内,以固定标志牌。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还包括标志牌支架,所述标志牌支架设置于所述桶体边沿,所述轴孔设置于所述标志牌支架两端。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桶体顶部设有标志牌支架,所述标志牌边缘设有一对突出于标志牌本体的轴,所述标志牌支架两端设有圆形的孔,所述轴设置于所述孔内以使所述标志牌能够沿所述的轴转动。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桶体表面和所述标志牌表面设有警示图案,当所述标志牌旋出时,所述桶体表面和所述标志牌表面的警示图案组合成警示标志。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标志牌为一个或个一以上,且分别设置于桶体的不同侧壁。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标志牌为一个或个一以上,且分别设置于桶体的不同侧壁。
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警示标志。针对现有技术中的警示标志无法达到既要不过多占用车内空间又稳固耐用的问题,提出了一种警示标志,使用一桶状本体,并在桶状本体内设置一个能够转动的标志牌。这样在日常使用中这种警示标志的桶状本体可以作为普通的桶使用,在发生故障时只需将桶内的标志牌旋出并固定,就可以作为一个稳固的警示标志。由于其本体为桶装,相比较现有的简易的警示标志仅凭一个可旋转的支撑架支撑的效果要好很多,且平时可以作为桶使用,并不占用车内空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使用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桶体示意图;
图3为图2的左视图;
图4为桶体设置警示图案后的示意图;
图5为桶体本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图5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如图1至6所示,包括桶体和盖,在桶体内设置有可翻转的标志牌2和标志牌支架1。标志牌支架1如图5、6所示,为长方形框,在该标志牌支架1的两端设有相对设置的圆形支撑孔4,标志牌2一端设有对应设置的轴5,如图5的局部剖视图所示,该轴5容置于支撑孔4内形成转动副,以使标志牌2能够相对于支撑孔翻转,这样标志牌在不使用时可以旋入桶体内,在使用时旋出桶体,与桶体上的标志配合形成警示标志。
如图4所示,桶体的顶部开口处四周设有固定凹槽6,并在设有警示标志的一面内壁设有用于安置标志牌2的凹槽7。在凹槽7表面设有方凹扣8,在标志牌2表面对应位置设有方凸扣12,当标志牌2旋入桶体内时方凸扣12嵌入方凹扣8内,以固定标志牌2。当标志牌2旋出桶体时,标志牌2上的长形凸扣3嵌入桶体上的长形凹槽10内,以使标志牌2固定竖立。
当然,本领域内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桶体的四个侧壁的任一都能够设置标志牌,或是同时在四壁设置多个标志牌,数量可以依据不同需要改变。例如,在桶体的相对的两面分别设置标志牌,或是在三面、四面分别设置标志牌,这样可以使各个方向都能够看到警示标志,增强了安全性。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有其他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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