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无效
申请号: | 200820138085.X | 申请日: | 2008-09-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89722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8-12 |
发明(设计)人: | 汪波 | 申请(专利权)人: | 汪波 |
主分类号: | G09F9/33 | 分类号: | G09F9/33 |
代理公司: |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戴晓翔 |
地址: | 324022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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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即写可擦式 电子 显示器 | ||
1、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包括电源、显示体(10)、连接电源与显示体(10)的电路、显示体(10)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显示体(10)包括复数个有序排列的发光二极管(1),所述的控制装置包括与发光二极管(1)固接的卡件(2)、与卡件(2)卡接的基座(5)及卡件(2)的复位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座(5)设有正、负极基脚,两基脚分别固接于一电路板(8)上;所述复数个基座(5)呈阵列状排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位机构包括位于卡件(2)下方的推杆(6)及与可向推杆(6)施力的复位弹簧(7),所述的推杆(6)设为斜面的推部(61),所述的卡件(2)设有与推部(61)相配的受推部(2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座(5)呈矩形,其中间设有容纳腔以放置卡件(2)。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件(2)呈“U”形,开口向下,侧面设两对称凸耳(21);所述的基座(5)设有与凸耳(21)相配的呈上下排列的两对限位孔(51)(52)。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二极管(1)为双色发光二极管,其具有三个引脚,依次为第一引脚、第二引脚、第三引脚;所述第一引脚和第三引脚为正极引脚,两者通过卡件(2)与正极基脚交替导通;第二引脚为负极引脚且其通过卡件(2)与负极基脚导通。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件(2)侧壁设有三个与引脚对应并导通的触点(3),分别为第一触点(31)、第二触点(32)及第三触点(33);所述基座(5)内侧壁设有导电板(4),其上设有与卡件(2)的触点(3)对应的导电区及上述的正、负极基脚。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触点(3)排成一行,所述的第二触点位于第一及第三触点之间;所述导电板(4)两行排布六个区,第一行依次为绝缘区(42)、负极区(43)、正极区(41),第二行依次为正极区(41)、负极区(43)、绝缘区(42)。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即写可擦式电子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8)下方设有顶板(9),所述顶板(9)设有与基座(5)数量相配的顶杆,所述顶杆穿过电路板(8)并位于卡件(2)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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