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旋转的副枪枪体有效
申请号: | 200820150993.0 | 申请日: | 2008-07-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14668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01 |
发明(设计)人: | 章文超;俞文燕;虞和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C5/46 | 分类号: | C21C5/46 |
代理公司: | 上海明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常 明 |
地址: | 201900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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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旋转 副枪枪体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炼钢转炉冶炼设备,涉及炼钢车间内配套转炉冶炼使用的副枪系统,特别涉及一种可旋转的副枪枪体。
背景技术
转炉冶炼用的副枪进入转炉内进行中间检测时,氧枪仍处于吹炼状态,此时吹氧量较低,炉内高温钢渣的喷溅及热辐射会导致副枪枪体尤其枪头产生热变形,又由于副枪在炉内的位置关系,致使枪头容易产生定向弯曲变形。由于枪体头部安装的探头接插杆在安装探头时对垂直度及位置精度要求很高,枪头的变形会使其定位不准,从而不能进行正常工作。传统的普通副枪此时必须进行更换,然后进行离线矫直。也有的副枪是将冷却水进水和出水口处设计成左右对称布置的形式,并将冷却水阀站设计为出口可切换形式,当副枪枪头产生少量弯曲时,拆卸与副枪枪体连接的各软管,用行车吊起枪体,然后人工将枪体旋转180°后安装就位继续使用,枪头会因变形而自行矫直。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延长副枪的使用时间,但是在操作、维修方面十分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任务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可旋转的副枪枪体,它解决了现有副枪当枪头产生少量弯曲时需进行拆卸、起重、人工安装就位等繁重的操作维修由此带来工作不便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下:
一种可旋转的副枪枪体,它包括枪体的外套管、中套管和内套管,冷却水进水管和出水管,以及副枪吊耳,它还包括枪体的上外套、下外套和安置在上、下外套内的内套,以及装设在枪体侧部的传动装置和手轮;
所述内套与中套管、外套管焊接,内套与上外套之间通过上轴承和上透盖连接固定,内套与下外套之间通过下轴承和下透盖连接固定并组装成可旋转的接头型式;
所述传动装置由蜗轮蜗杆减速器、小链轮、链条以及大链轮组成,大链轮安装在内套顶部,蜗轮蜗杆减速器由安装在下外套上的减速器支架支撑固定,安置在蜗轮蜗杆减速器上的小链轮通过链条与大链轮传动连接;
所述手轮安装在蜗轮蜗杆减速器的输出轴上。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可旋转的副枪枪体的设计,提高了副枪的使用寿命,简化了操作过程,使得更换后的副枪实际使用时间比普通副枪的使用时间高出一倍以上,因此提高了副枪的有效作业率和探头安装的成功率,这种结构型式很值得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旋转的副枪枪体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看附图,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可旋转的副枪枪体,枪体设有外套管1、中套管2和内套管3,中套管2安置在外套管1内,内套管3则安置在中套管2内。枪体上装有冷却水进水管4和出水管5。枪体顶部装设副枪吊耳6。
枪体还设有上外套7、下外套8和内套9,内套9安置在上、下外套7、8内。内套9与中套管2、外套管1焊接。内套9与上外套7之间通过上轴承10和上透盖11连接固定,内套9与下外套8之间通过下轴承和下透盖13连接固定,下轴承一般为止推轴承12。内套9与上、下外套7、8组成类似旋转接头的结构型式,可进行旋转。
在枪体侧部装设有传动装置和手轮14。传动装置由蜗轮蜗杆减速器15、小链轮16、链条17以及大链轮18组成,大链轮18安装在内套9顶部,蜗轮蜗杆减速器15由安装在下外套8上的减速器支架19支撑固定,安置在蜗轮蜗杆减速器15上的小链轮16通过链条17与大链轮18传动连接。
手轮14安装在蜗轮蜗杆减速器15的输出轴上。
在上外套7与内套9之间安装了防止冷却水泄露的密封圈;在下外套8与内套9之间也安装了防止冷却水泄露的密封圈20。
在上外套7的套筒壁上设置有油嘴21;在下外套8的套筒壁上也设置了油嘴。
当本实用新型的副枪枪体安装到副枪升降小车上时,下外套8坐在小车支架上,并由三个定位销22连接固定,枪体的重量则由下部的止推轴承12传递到下透盖13乃至小车上。由于内套9顶部安装了与蜗轮蜗杆减速器15、小链轮16通过链条17传动连接的大链轮18,因此通过手摇动与减速器轴相连的手轮14,即能带动大链轮18连同内套9旋转。
当枪头因生产过程而发生可能会影响探头安装的变形时,先松开内套管3顶部的活接头,再手摇动手轮14,此时上、下外套7、8依然固定不动,但是连同内套9一起的枪体会旋转,从而调转了枪头的弯曲方向。然后继续使用副枪,使其枪头受热自行矫直。
当然,本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上述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上述实施例的变换、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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