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健身器无效
申请号: | 200820175426.0 | 申请日: | 2008-10-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83192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8-05 |
发明(设计)人: | 班·普休;黑奇·菲德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班·普休;黑奇·菲德森 |
主分类号: | A63B22/10 | 分类号: | A63B22/10;A63B21/22 |
代理公司: | 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赵 军;张 瑾 |
地址: | 德***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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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健身器 | ||
1.一种健身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及动作组,该动作组设置于该支架上,且该动作组包括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及飞轮,该驱动装置包括有两个绕同轴旋转的把手,而该传动装置则同时与该驱动装置及该飞轮连动,该把手以单向驱动的方式与该传动装置呈连动关系,且该两个把手之间呈非连动关系,并且每一把手均单独与该飞轮呈连动关系;该动作组上并具有水平轴及垂直轴,该驱动装置可相对该水平轴旋转,而该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及飞轮则可同时相对该垂直轴旋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动作组更具有用以固定所述驱动装置与所述水平轴的相对位置的第一固定装置及用以固定所述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及飞轮与所述垂直轴的相对位置的第二固定装置。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健身器更包括第一传动件及第二传动件,该第一传动件连动于所述驱动装置及所述传动装置之间,而该第二传动件连动于所述传动装置与所述飞轮之间,并且所述驱动装置与该第一传动件可同时相对所述水平轴旋转;此外,在所述驱动装置与传动装置之间更设置有第一悬臂,所述传动装置与飞轮之间则设有第二悬臂,而该第一悬臂可相对所述水平轴旋转。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健身器更包括第一传动件及第二传动件,该第一传动件连动于所述驱动装置及所述传动装置之间,而该第二传动件连动于所述传动装置与所述飞轮之间,并且所述驱动装置与该第一传动件可同时相对所述水平轴旋转;此外,在所述驱动装置与所述传动装置之间更设置有第一悬臂,所述传动装置与所述飞轮之间则设有第二悬臂,而该第一悬臂可相对所述水平轴旋转;所述第一固定装置包括定位轮,该定位轮设置于所述传动装置端,且该定位轮上设有多数个定位孔,而该第一悬臂上则具有相对该定位孔的固定孔,并借由柱栓穿设于该第一悬臂的固定孔及该定位孔内固定该第一悬臂与所述水平轴的相对位置。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健身器更包括支柱,该支柱设置于所述传动装置端,且该支柱内具有作为所述水平轴使用的转轴。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动作组更具有用以固定所述驱动装置与所述水平轴的相对位置的第一固定装置及用以固定所述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及飞轮与所述垂直轴的相对位置的第二固定装置,所述传动装置端延伸有用作所述垂直轴使用的心轴,该心轴旋转地固定于所述支架上,而该第二固定装置固定该心轴与所述支架的相对位置。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装置的一端固定于所述心轴上,且所述第二固定装置的一部分则选择性地与所述支架呈固定或分离状。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件及第二传动件为链条或传送带。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可相对所述水平轴旋转至少90°,而所述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及飞轮可同时相对所述垂直轴旋转至少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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