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碎纸机有效
申请号: | 200820212589.1 | 申请日: | 2008-10-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00081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9-02 |
发明(设计)人: | 罗世凯 | 申请(专利权)人: | 罗世凯 |
主分类号: | B02C18/00 | 分类号: | B02C18/00;B02C23/04;B02C25/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皋翔 |
地址: | 518106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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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碎纸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用刀或其它切割或扯裂机件来把物料分裂成碎片的破碎机具,尤其是涉及带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的一种碎纸机。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碎纸机,为了防止使用者在使用碎纸机的过程中受到人体伤害,特别是碎纸机入口下面高速运转的锋利刀片造成的伤害,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对使用者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一种是将碎纸机入口的长、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950金手指测试标准,保证金手指在碎纸机的入口施于100牛顿的力时,不能接触到碎纸机入口下面的刀片,达到终端使用者的目的,但是,人身上的衣物、头发、首饰仍然可以进入碎纸机的入口造成不良后果;另一种是采用触碰式安全辅助装置,使用者以肢体直接触摸碎纸机入口的导电物件并通过电子电路控制的方式切断电源,迫使碎纸机停止运行,实现保护使用者的目的,然而,这种安全辅助装置的表面触控面必须是导电金属或者进行电镀导电处理,成本高且不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不能和整个上盖共用一套模具,相应增加开模成本,还影响外观,特别是长期使用过程中电镀导电层会脱落或部分表面损伤而导致该功能丧失。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弥补上述现有技术的缺陷,提出带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的一种碎纸机。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解决。
这种碎纸机,包括外壳、设置在外壳上的入纸口、设置在外壳内的电源单元、与电源单元连接的电机驱动电路单元,以及由电机驱动电路单元驱动电机带动的碎纸机械部件。
这种碎纸机的特点是:
设有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所述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包括安装在入纸口内的人体感应导电极板、设置在外壳内的控制电路单元和人体感应检测电路单元。
所述控制电路单元通过电机驱动电路单元与碎纸机械部件连接,通过人体感应检测电路单元与人体感应导电极板相连接,还与电源单元连接。
所述人体感应检测电路单元包括电压控制开关电路和接地开关电路,所述电压控制开关电路的输入控制端与人体感应导电极板连接,而输出端与接地开关电路的输入控制端连接,所述接地开关电路的输入端与控制电路单元的输入控制端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解决。
所述人体感应导电极板是铜箔。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对比的有益效果是:
设置的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属隐藏式的安装方式,不影响产品外观,不需要在产品表面设置人体感应导电极板,也不必进行导电电镀处理,电路结构简单,成本比较低,工作性能稳定可靠,使用者的肢体靠近安全辅助装置,就能使碎纸机停止转动,比触碰安全装置的反应速度更快,保护功能更长久有效,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解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装置用于控制直流电机的控制电路单元和人体感应检测电路单元电路图;
图3是图1装置用于控制交流电机的控制电路单元和人体感应检测电路单元电路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照附图并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所示的带人体感应安全辅助装置的碎纸机,与现有碎纸机结构基本相同,包括设有入纸口的外壳3、碎纸机械部件和垃圾箱体(图中未示出),区别在于入纸口内安装有采用铜箔制作的人体感应导电极板1,以及设有控制电路单元和人体感应检测电路单元的电路板2。
当作为静电源的使用者肢体靠近碎纸机的入纸口时,就与安装在入纸口内的人体感应导电极板1发生人体感应,在图2的人体感应导电极板1上产生感应电流,该感应电流经图2的控制电路单元中的两级三极管Q1、Q2组成的放大电路产生控制信号,控制直流电机控制电路,切断直流电机的电源,直流电机立即停止工作,保护使用者肢体的安全。
如果碎纸机采用交流电机,在在图3的人体感应导电极板1上产生的感应电流经图3的控制电路单元中的两级三极管Q1、Q2组成的放大电路产生控制信号,控制由三极管Q3组成的开关电路,使连接在其集电极的继电器REL1的线圈通电,直接切断交流电机电源,交流电机立即停止工作,实施安全保护。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做出若干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而且性能或用途相同,则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由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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