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金融交易的系统和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880013016.9 | 申请日: | 2008-02-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63683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03 |
发明(设计)人: | 李恩馥 | 申请(专利权)人: | 洪性男;李恩馥 |
主分类号: | G06Q40/00 | 分类号: | G06Q4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颜 涛;郑 霞 |
地址: | 韩国*** | 国省代码: | 韩国;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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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金融交易 系统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金融交易的方法和系统,以及一种带有信用卡功能的金融交易卡,且更具体地,涉及一种通过定期对每一交易进行积累计算来对由会员之间涉及货币债权(monetary claim)和债务的交易而产生的各个会员的利润和损失进行计算的金融交易方法和系统,以及一种用于该金融交易方法和系统的带有信用卡功能的金融交易卡。
背景技术
因近期消费的膨胀,经济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基于信息通讯技术的销售网络的扩张,作为个人收入增长的结果,产生自消费者信用系统的信用提供系统迅速展开。在韩国,自从第一批银行信用卡于1982年引入以来,信用卡的使用和使用信用卡的信用交易已经迅猛增长了。
“信用卡”是一种客户信用,它完整的意思指的是一种由银行给其有资格的会员发行的被认证的支付方法。使用这种信用卡的信用交易使用这样一种系统,其中交易金额由信用卡公司预先支付,随后再从会员收回该交易金额。
图1是一个示意图,说明了一个使用信用卡的典型的信用交易方法。信用交易由三个实体完成,包括卡公司10,特许经营者20,以及会员30。
卡公司10依据会员合同发行信用卡给会员30,并且,作为一个金融组织,卡公司10和特许经营者20订立单独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者20是信用扩展主体(credit extension subject)。会员30,拥有信用卡的个人或者公司,是消费主体。特许经营者20,作为销售主体,装备有能够检查会员30的参考资料以及和卡公司10进行通讯的通讯终端。
因此,当会员30在特许经营者20处购买想要的产品出示信用卡时,特许经营者20通过发送信息,包括卡的适当信息、购买金额(purchaseamount)、安装时间、特许经营者ID(身份)等等,发出一个信用批准请求到卡公司10。卡公司10根据会员30的个人信用信息,比如支付能力,来批准或者拒绝这笔交易。如果交易被批准,销售账单会通过通讯终端输出。然后特许经营者20向卡公司10收取该金额,而卡公司10将在检查后支付该购买金额给特许经营者20,并且,在到期付款日从会员30的账户上收取该金额。
作为参考,信用卡一般分成:单方卡,比如百货商店卡,其由销售者直接发行;双方卡,其由只进行信用卡生意的信用卡公司发行;以及多方卡,其由银行发行。增值网络(VAN)服务提供商可介入卡公司10和特许经营者20之间以提供额外的服务,比如交易批准中继服务,记账以及检查非正常交易。因此,交易的具体形式可能不同于这个说明。
然而,典型的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信用交易是在销售主体,即特许经营者20,和消费主体,即会员30之间完成的,并且它不能在会员30与会员30之间完成。
这意味着,在典型的信用交易是在特许经营者20和会员30之间完成且特许经营者20和卡公司10之间签有独立的合同这样一个前提下,依据上述合同,特许经营者20成为销售主体,且会员30成为消费主体。因为这个缘故,在通常的信用交易中,在会员30之间进行但排除特许经营者20在外的交易实质是不可能的。要使其可能,希望进行销售的会员30必须通过和卡公司签订单独的特许经营合同成为销售主体。
与此同时,随着近来互联网使用的增长,电子商务(也就是说E商务)已经普遍化了。
货物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全部地或者部分地以电子方式处理的交易,比如通过电子文档交换。通常地,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站点,比如网上购物中心或者开放市场或者通过互联网信使(internetmessenger)以企业对客户(B2C)、企业对企业(B2B)、个人对个人(P2P)、由销售者拍卖,或者由客户反拍卖的形式来完成的。支付通过比如使用信用卡和数字证书的电子信用交易、个人银行账户或者虚拟账户汇款以及网络货币等手段来完成。
举几个例子,韩国专利公开发布第10-2001-0056939号公开了一种有线/无线电子商务方法,通过该方法,由互联网信使相互连接的个体在缔结交易合同之后,通过金融网络电子支付手段完成支付。公开在韩国专利公开发布第10-2003-0047672中号的一种金融交易方法介绍了一种采用信使互连的个体缔结合同之后利用网络货币完成支付的方法。另一个金融交易系统公开在韩国专利公开发布第10-2001-0082518号里,其在由独立的P2P系统互连的个体缔结交易合同之后通过电子货币,比如网络货币的手段来支付购买金额。
然而,在传统的电子商务里,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联系空间被限制在在线站点或者互联网信使里,并且支付方法也仅仅由电子信用交易、虚拟账户和网络货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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