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本质安全DSL电路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880015719.5 申请日: 2008-05-09
公开(公告)号: CN101682517A 公开(公告)日: 2010-03-24
发明(设计)人: R·基特切纳尔;G·罗格尔;M·凯斯勒 申请(专利权)人: 德国倍加福公司
主分类号: H04L12/10 分类号: H04L12/10
代理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魏小薇
地址: 德国*** 国省代码: 德国;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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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本质 安全 dsl 电路
【说明书】:

技术领域

发明涉及一种使用DSL协议的本质(intrinsically)安全通信 电路,具体用于(但不限于)可燃气氛,特别是用于IIC类气体组, 氢和乙炔,以及之下的例如对于气体和/或粉末的IIB和IIA气体组。

背景技术

本质安全环境中的现场设备和仪器是通过电通信电路远程控制 的。传统上与驱动现场设备的电力一起在相同的电子电路中提供通 信。

较新的技术(比如以太网)提供将分离的通信电路和电力电路捆 绑在一起的可能性。这提供了较高的灵活性和通信速度,其使得能够 在现场中使用较现代的和复杂的仪器。

以太网并非设计用于本质安全环境中,但是,以本申请人的名义 的W02007/088387公开了一种用于与供电的以太网线缆一起使用的 防易燃弧系统,其仅允许这样的特定使用。同样以本申请人的名义的 WO2007/129031公开了进一步的发明,其使得能够在本质安全环境中 使用以太网信号。

但是,100Mb/s的快速以太网具有约100米的有限线缆跨度。超 过它任何长度,信号衰减都太高。对于大规模的处理工厂,r.m.s(平 均的)线缆跨度可以高达500米。如果在这样的距离上使用以太网通 信,它会至少需要四个中继器,每一个中继器会要求大约5瓦特的电 力。利用48V的源电压,仅对于交换机和/或中继器,电流消耗就会 约为400毫安。而且,即使使用此类型的结构,它仍会不理想,因为 在这样的距离上以太网会由于收发的信号的大的衰减和失真而不稳 定(temperamental)和不可靠。

此外,以太网的通信容量比大多数情况下所要求的要大。快速以 太网具有能支持数百个控制环的非常大的带宽。但是,在使用PoE(以 太网上供电)时,在外面现场没有外部或中继电力的情况下将会不可能 支持这个数量的控制环,因为既使使用混合PoE线缆,在长的水平电 缆上,高电流需求和线缆铜损耗也会太大。在危险的处理工厂中,这 样的额外硬件的成本会很高,而且用于支持交换机和中继器的电源基 础结构将会是复杂的。

因此,以太网水平电缆拓扑虽然对于家庭或办公室环境完全够 用,但是对于大规模处理工厂不是最佳的或经济的解决方案。

可以在长的线缆长度上使用玻璃光纤维而无需中继器,但是玻璃 纤维、尤其是组合的纤维和电力线缆会非常昂贵并且难以可靠地端接 (terminate)。纤维光缆还必须非常小心地安装,并且破损是常见情 况。

本发明意欲克服上述问题中的一些。

发明内容

因此,根据本发明,一种电气设施包含借助于电通信电路与现场 设备连接的控制和/或监测装置,其中所述通信电路包含电源、通信设 备、作为其负载的现场设备和本质安全装置,其中所述通信设备适于 通过通信电路向现场设备发送信号并从现场设备接收信号,其中所述 现场设备适于通过通信电路向所述通信设备发送信号并从所述通信 设备接收信号,其中所述本质安全装置使得所有或部分通信电路本质 安全,其中所述现场设备位于所述通信电路的本质安全部分内,其特 征在于,所述通信电路适于传送DSL信号,并且其中所述通信设备 和所述现场设备依据DSL协议互相通信。

DSL以前从来没有用在本质安全环境中,因为直到非常近,本 质安全协议施加的功率限制会防止其使用。经典的本质安全包括对于 IIC气体组将电力限制到1.2瓦,本发明主要考虑这样的环境。但是, 危险弧防止技术中的革新现在已经允许在像IIC气体组的本质安全环 境中使用超过24瓦,并且因而允许使用像以太网的技术。但是DSL 比以太网更适于在像那些以上所述的危险处理工厂中使用,因为它可 以在长得多的距离上用于铜线缆上,尤其是它可以用于长达500米或 更长的线缆上。DSL具有比以太网慢的传输速度和较低的通信容量, 但是它仍可以在上述类型的处理工厂中为所述数量的控制环提供服 务。实际上,其减小的容量使得它本质上更适用。

此外,由于减小的通信容量,以及因此水平电缆上较小的设备数 量(population),可以使用被供电的DSL而无需外部的或中继的电 力。这将由于线缆长度、互连组件和保证组件的较少的数量而显著地 减小安装和操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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