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910046358.7 | 申请日: | 2009-02-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88673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7-22 |
发明(设计)人: | 冯伟;周韬;吴洪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2J9/00 | 分类号: | H02J9/00;H02J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明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常 明 |
地址: | 201900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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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转炉 事故 倾动 氧副枪 提升 直流电源 动力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冶金行业的转炉,特别涉及一种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外大、中型转炉上均有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系统,所采用的动力主要为:
一、转炉事故倾动采用液压系统,氧枪、副枪事故提升采用气动马达。
二、转炉事故倾动及氧枪、副枪事故提升均采用气动马达。
这两种动力方案的主要缺点是:
1、无论采用哪种动力,转炉倾动及氧副枪提升机械传动减速箱均要采用非标设计,设计与制造较为复杂。
2、由于转炉可能产生的负力矩及氧副枪的位能性负载的特性,在设计液压及气动系统时,必须用液压或气动元件来实现以下功能:启动时先建立力矩、再打开抱闸,停止时先关闭抱闸、后停止液压气动马达,因此气路或液压回路设计复杂,采用的元件多,容易产生故障。
3、若有两台转炉,则每台转炉都要分别设计液压气动事故系统。
4、液压泵、气动马达以及液压气动元件价格昂贵。
5、必须定期测试液压或气动系统,以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正常工作,这样,日常维护的工作量大。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以上缺点和问题,本发明的任务是提供一种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采用直流电源作为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动力。
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转炉倾动、氧副枪提升采用交流变频调速装置,并连接整流器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通过公共直流母线,该直流母线下挂数个逆变器,各逆变器分别驱动相连的电机;
直流电源通过一个大功率二极管与逆变器的直流母线相连;
当电源正常时,直流电源不会向直流母线放电,当正常电源故障时,直流母线电压下降,下降到低于直流电源的设计电压时,二极管导通,直流电源向直流母线放电,维持直流母线电压不变,逆变器仍正常工作,完成转炉的事故倾动及氧副枪的事故提升。
所述直流电源的电压设计得比直流母线电压低。
所述直流电源动力系统正常工作时,直流电源的充电器向蓄电池进行浮充电。
本发明的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的主要特点及优点如下:
1、采用直流电源作为事故时的动力源,由此大大地简化了机械设计,设计中的减速箱可选用标准的减速箱。
2、由于采用直流事故电源,因此事故时所有的动作顺序均按照正常电源时的设计顺序来执行。
3、一套直流电源可作为两台转炉的事故电源。
4、直流电源价格便宜,容易安装与调试,其价格仅为液压或气动方案的三分之一。
5、所用的蓄电池均为免维护电池,并且直流电源采用微机控制,维护人员可以随时监控直流电源的状态,几乎没有维护方面的工作量。
因此,采用直流电源方法作为转炉事故倾动及氧副枪的事故提升来说是非常合适的。
附图说明
附图是本发明的一种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的线路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看附图,本发明是一种用于转炉事故倾动、氧副枪事故提升的直流电源动力系统。转炉倾动、氧副枪提升采用交流变频调速装置,并采用公共直流母线的方案。
系统的交流电源连接整流器1,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通过公共直流母线2,该直流母线2下挂数个逆变器3,各逆变器3分别驱动相连的电机4。图中标号41为一号倾动电机,42为二号倾动电机,43为三号倾动电机,44为四号倾动电机,45为第一氧枪,46为第二氧枪,47为副枪。
直流电源5通过一个大功率二极管与逆变器的直流母线2相连。直流电源5的电压设计得比直流母线2电压略低,如图中所示,直流电源5的电压为500V,直流母线2电压则为510V。直流母线2可连接一个以上制动电阻6。
当电源正常时,直流电源不会向直流母线放电;当正常电源故障时,直流母线电压会下降,下降到低于直流电源的设计电压时,二极管导通,直流电源向直流母线放电,维持直流母线电压不变,逆变器仍可正常工作,完成转炉的事故倾动及氧副枪的事故提升。
直流电源动力系统正常工作时,直流电源的充电器向蓄电池进行浮充电。
当然,本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上述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发明,而并非用作对本发明的限定,只要在本发明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上述实施例的变换、变型都将落在本发明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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