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槽型梁底板顶面张拉预应力的钢束布置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0910056770.7 | 申请日: | 2009-08-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496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17 |
发明(设计)人: | 陆元春;聂志宏;何晓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
主分类号: | E01D2/00 | 分类号: | E01D2/00;E01D19/00;E04C5/10;E01D101/28 |
代理公司: | 上海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刘 峰 |
地址: | 200125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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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槽型梁 底板 顶面张拉 预应力 布置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路桥建设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槽型梁底板顶面张拉预应力的钢束布置结构。
背景技术
如图1所示为现有的双线槽型梁底板结构。常规的双线槽型梁底板结构横向预应力布置多为平行布置钢绞线3,两侧张拉,张拉的槽口1位于两腹板2的外侧。
这种布置结构在施工时需在浇注梁体混凝土时预留好一个个张拉孔洞(即槽口1),待横向预应力张拉完毕后浇注混凝土封锚。
这种结构至少有以下两个缺点:
(1)后浇的封锚混凝土由于与梁体混凝土龄期不同,两者表面之间存在色差,导致梁侧面看上去像是打了不少补丁,影响景观效果。
(2)锚固开槽处断面削弱,构造复杂,施工工艺较复杂。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致力于开发一种施工工艺简单、预应力分布较均匀、不破环梁本身的景观效果的用于槽型梁底板顶面张拉预应力的钢束布置结构。
发明内容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施工工艺简单、预应力分布较均匀、不破环梁本身的景观效果的用于槽型梁底板顶面张拉预应力的钢束布置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槽型梁底板顶面张拉预应力的钢束布置结构,适用于轨道交通槽型梁底板的横向预应力钢束布置方式,包括横向并列设置在槽型梁底板内的多组横向预应力钢绞线;每组所述横向预应力钢绞线包括第一钢束及第二钢束;所述第一钢束及所述第二钢束分别具有各自的锚固端及张拉端;同组的所述第一钢束与所述第二钢束共用一波纹管,同一所述波纹管内的两束钢束的所述张拉端和所述锚固端交错布置;所述锚固端设置在所述底板内靠近腹板处,所述张拉端可设置在承轨台下方。
较佳地,所述波纹管为预应力钢绞线用K型波纹管;所述预应力钢绞线用K型波纹管的结构为,单根的波纹管在两端部分别设置为分叉的第一波纹支管和第二波纹支管。
本发明的结构即交叉布置同一组横向预应力钢绞线中的两束钢束,并将第一钢束的张拉端与第二束钢束的锚固端同侧设置,第一钢束的锚固端与第二束钢束的张拉端同侧设置。
两个张拉端均设置在槽型梁承轨台下方,可达到简化施工工艺、不影响梁本身景观效果的目的。
因此,本发明由于具有上述结构特点,具有施工工艺简单,预应力分布较均匀,不破环梁本身的景观效果的有益效果。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发明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技术中双线槽型梁横向预应力的布置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一具体实施例的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2所示实施例的平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2、图3所示,本发明的一具体实施例中,包括横向并列设置在槽型梁底板1内的多组横向预应力钢绞线3(图2中仅示出一组),槽型梁底板1两侧为槽型梁腹板2。
每组横向预应力钢绞线3包括第一钢束5及第二钢束6,同组的第一钢束5与第二钢束6共用一波纹管4。
第一钢束5具有锚固端51及张拉端52;第二钢束6具有锚固端61及张拉端62。
同一波纹管4内的两束钢束的张拉端和锚固端交错布置。具体为,第一钢束5的锚固端51与第二钢束6的张拉端62同侧布置;第一钢束5的张拉端52与第二钢束6的锚固端61同侧布置。
锚固端51、61分别设置在底板1内靠近槽型梁腹板2处,张拉端52、62分别设置在承轨台7下方。在后续的施工中,浇注承轨台7后将张拉端52、62结构覆盖,使两个张拉端52、62不再可见,可达到简化施工工艺、不影响梁本身景观效果的目的。
本发明中,波纹管4为预应力钢绞线用K型波纹管。
预应力钢绞线用K型波纹管的结构为,单根的波纹管在两端部分别设置为分叉的第一波纹支管和第二波纹支管,形成一横卧的“K”字形,具有四个开口,分别供同组的锚固端51、张拉端52和锚固端61、张拉端62穿出。
因此,本发明由于具有上述结构特点,具有施工工艺简单,预应力分布较均匀,不破环梁本身的景观效果的有益效果。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发明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发明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发明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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