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910079526.2 | 申请日: | 2009-03-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826239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9-08 |
发明(设计)人: | 商文彬;羊美华;羊文广;黄琼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奥特硅谷视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G08B3/10 | 分类号: | G08B3/10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11 | 代理人: | 田明;任晓航 |
地址: | 100080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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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声音 装置 法庭 庭审 电子 警示 系统 | ||
1.一种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法槌以及设置在审判台台面上的触发装置,触发装置下部与处于常开状态的触动开关相连接,触动开关连接电源装置,同时,触动开关通过线路与设置在法庭内的声音警示装置相连接,当法槌敲击触发装置时,触动开关闭合,声音警示装置接通电源并发出声音。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审判台台面上设有两个触发装置,每个触发装置下部均与一个触动开关相连接,每个触动开关分别通过线路连接一个声音警示装置;两个声音警示装置中一个设在原告席,另一个设在被告席。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审判台台面上设有三个触发装置,每个触发装置下部均与一个触动开关相连接,每个触动开关分别通过线路连接一个声音警示装置;三个声音警示装置中一个设在原告席,一个设在被告席,第三个设在旁听席。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审判台台面上设有沉孔,所述的触发装置设置在沉孔内。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发装置包括一个钉状或倒圆锥状的触发体,触发体外部套有弹簧,弹簧的下端支承在沉孔底面,触发体下端穿过弹簧置于触动开关的上部。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声音装置的法庭庭审电子警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动开关包括一个向上翘起的弹性金属片和一个水平金属片,弹性金属片被触发体下压后与水平金属片接触,实现电路的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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