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无效
申请号: | 200910095981.1 | 申请日: | 2009-02-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94945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7-29 |
发明(设计)人: | 祁陈发 | 申请(专利权)人: | 祁陈发 |
主分类号: | H05B41/14 | 分类号: | H05B41/14;H05B41/46 |
代理公司: | 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龚旻晏 |
地址: | 310004浙江省杭州市下城***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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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灯管 短路 继续 使用 荧光灯 | ||
1.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包括电路连接的灯管(1)与镇流器(2),其特征在于灯管(1)的两组灯丝上分别并联设置电阻R1和电阻R2,两组灯丝的其中一端之间串接设置电容C2,两组灯丝的另一端分别通过电容C1、电感L1与镇流器(2)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镇流器(2)为电子镇流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感L1与镇流器(2)之间串接设置缺载保护电路(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R1和R2的阻值与灯管(1)的灯丝阻值一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灯管(1)为热启动荧光灯管,包括U型管、螺旋管或直管。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R1、电阻R2与镇流器(2)为一体或分体连接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R1、电阻R2与灯管(1)为一体或分体连接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R1、电阻R2、电容C2与镇流器(2)为一体或分体连接结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管断丝或短路后可继续使用的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R1、电阻R2、电容C2与灯管(1)为一体或分体连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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