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免焊接组合电池有效
申请号: | 200910105419.2 | 申请日: | 2009-02-1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52353A | 公开(公告)日: | 2009-10-07 |
发明(设计)人: | 潘良春 | 申请(专利权)人: | 潘良春 |
主分类号: | H01M10/04 | 分类号: | H01M10/04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皋翔 |
地址: | 51810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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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焊接 组合 电池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池,尤其是涉及一种免焊接组合电池。
背景技术
现有手机电池一般都包括电池外框、保护板和电芯,所述保护板 焊接镍带后再采用点焊方式将保护板与电芯焊接,最后安装外框。存 在制作工位比较多、成本相对较高,以及对不同外形手机的互通性差 的缺陷。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弥补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 出一种制作工位比较少、成本比较低,以及对不同外形手机的互通性 好的免焊接组合电池。
本发明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解决。
这种免焊接组合电池,包括:保护板、电芯和一与电芯连接的电 池头,所述电芯一端设有两个带卡位的外凸状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 所述电池头上设有二可与电芯上两个外凸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卡位 配合卡入连接的卡孔,所述保护板设置在电池头内,所述头壳还包括 与电芯底部粘合的底板。
这种免焊接组合电池的特点是:
所述电池头由头壳和设置在其内的保护板和卡紧板构成,头壳两 端内侧对称设有扣位,所述卡紧板两端对称设有可与头壳两端内侧扣 位配合的扣钩,卡紧板上设有与电芯上两外凸输出正负极性头卡位相 对应的卡孔,卡紧板中部还设有可抵压保护板的顶位。
本发明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进一步的技术方案予以解决。
所述电芯由内填充有正负极性材料的芯壳和设置在芯壳一端的 两个外凸输出正负极性头构成。
所述芯壳由设有开口的壳体和可将其开口封闭的端盖构成。
所述壳体与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通过冲压制成一体或通过装配 形成一体。
所述壳体一端开设有安装孔,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密封固定在壳 体的安装孔内,与壳体形成一体。
所述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与壳体安装孔之间为螺纹配合密封连 接或紧配合密封连接。
所述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为蘑菇状双层结构,其上层为与保护板 输入正负极接触的电性能接触头,下层为供其与电池头部卡紧装配的 卡位层。
本发明免焊接组合电池与现有技术对比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免焊接组合电池设计科学,结构简单,制作工位比较少, 免焊接,不需辅助设备,成品组装成本比较低,由于电池头与电芯间 为可拆解装配结构,部件间的装配或更换极为方便,因此对不同外形 手机的互通性好,还便于拆解电池头部或重新配对。
本发明免焊接组合电池的具体结构由以下附图和实施例详细给 出。
附图说明
图1是免焊接组合电池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所示免焊接组合电池的电池头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1所示免焊接组合电池的电芯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如图1所示的免焊接组合电池,包括:电池头6、电芯 3,与电芯3底部粘合的底板1。
电芯3一端设有两个带卡位4的外凸状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5。
所述电池头6由头壳7和设置在其内的保护板2和卡紧板8构成 (见图2)。头壳7两端内侧对称设有扣位9,卡紧板8两端对称设有 可与头壳7两端内侧扣位9配合的扣钩10,卡紧板8上设有与电芯3 上两外凸状输出正负极性头5之卡位4相对应的卡孔11,卡紧板8 中部还设有可抵压保护板2的顶位12。
所述电池头6通过卡紧板8上的卡孔11与电芯3上两个外凸状 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5之卡位4配合固定在电芯3上。
所述电芯3如图3所示,由设有开口的壳体13和可将其开口封 闭的端盖14构成的芯壳15和填充在其内的正负极性材料18构成。
所述端盖14上开设有两个供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5固定的安装 孔16,两只呈蘑菇状双层结构的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5以紧配合方 式固定在壳体13的安装孔16内,与壳体13形成一体,两只外凸的 电芯输出正负极性头5的上层为与保护板2输入正负极接触的电性能 接触头17,下层为供其与电池头部卡紧板8装配的卡位4。
免焊接组合电池各部件的装配关系是:利用卡紧板8上卡孔11 与电芯3上两外凸状输出正负极性头5之卡位4的配合将卡紧板8安 装在电芯3上,然后将保护板置于电池头6的头壳7内,再利用头壳 7两端内侧扣位9与卡紧板8两端扣钩10的配合将电池头6与电芯 连接,即成为一完整的电池。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发明所作的进一步详 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发明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发明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做 出若干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而且性能或用途相同,则应当视为属于 本发明由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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