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通信方法和网关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0910158681.3 | 申请日: | 2009-07-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35956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1-27 |
发明(设计)人: | 田崎裕二 | 申请(专利权)人: | 富士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W28/06 | 分类号: | H04W28/06;H04W76/02;H04W88/16;H04W88/18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 辉 |
地址: | 日本神奈***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通信 方法 网关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方法和网关装置。
背景技术
WiMAX系统以将IP协议应用至网络为基础,并且WiMAX系统组 合了基于移动IP的L3移动技术和基于IEEE 802.16e标准的L2移动技术, 以实现移动业务(例如,参见“WiMAX Forum Network Specification” (WiMAX论坛网络规范))。
图12例示了WiMAX系统1的网络构造的示例。WiMAX系统1包 括:CSN(核心业务网络)20、ASN(接入业务网络)25,以及MS(移 动站)60。
CSN 20包括HA(归属代理),和AAA(认证、授权,以及记账) 服务器、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服务器等。
ASN 25包括ASN-GW(ASN-网关)100-1、100-2以及BS 50-1到 50-4。ASN-GW 100-1和100-2包括FA(外地代理)、A-DP(锚定-DP) 以及其它功能。
图13例示了当从相对节点CN 10发送分组时的分组流的示例。在该 图中,HA 21和FA/A-DP 140分别包括在图1中的CSA 20和ASN-GW 100 中。在此,MS 60的IP地址为“m”,FA 140的IP地址为“A”,而BS 50 的IP地址为“B”。
HA 21经由因特网从CN 10接收目的地为“m”的分组。HA 21参照 管理表并判定转交目的地(地址为“A”的FA/A-DP 140)。HA 21将地 址为“m”的分组封装在地址为“A”的分组中,接着将该分组发送至 FA/A-DP 140。
FA/A-DP 140在接收到目的地为“A”的分组时,解封装该分组、参 照管理表并判定转交目的地(地址为“B”的BS 50)。FA/A-DP 140将目 的地为“m”的分组封装在目的地为“B”的分组中,接着将该分组发送 至BS 50。
BS 50解封装具有目的地“B”的分组,接着将具有目的地“m”的 分组发送至MS 60。接着,MS 60接收具有目的地“m”的分组。
而且,与其它无线技术类似的是,在WiMAX中还定义了通过漫游 的网络操作,但MS 60仅可以登记单个HA 21(例如,参见“WiMAX论 坛网络规范”)。
因此,当MS 60在漫游的同时执行网络通信时,如图14和图15所 示,MS 60通过选择连接至由另一企业运营的HA(在图14和图15中, vHA(受访HA)21-1)或者连接至由缔约企业运营的HA(在图14等中, hHA(归属HA)21-2)来执行网络通信。
发明内容
因此,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防止业务质量的这种下降的 通信方法和网关装置。
能够提供一种防止业务质量下降的通信方法和网关装置。
提供一种网关装置中的通信方法,所述通信方法具有以下步骤:传 输步骤,其用于向/从移动站装置发送/接收分组,并且向/从归属代理发送 /接收分组;以及建立设置步骤,其用于建立设置,使得能够将来自所述 移动站装置的分组至少发送至第一归属代理和第二归属代理,并且能够 至少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归属代理和所述第二归属代理的分组。
提供一种网关装置,其具有:传输单元,其用于向/从移动站装置发 送/接收分组,并且向/从归属代理发送/接收分组;和设置单元,其用于建 立设置,使得能够将来自所述移动站装置的分组至少发送至第一归属代 理和第二归属代理,并且能够接收至少来自所述第一归属代理和所述第 二归属代理的分组。
通过权利要求书中具体指出的部件及其组合,将实现并获得本发明 的目的和优点。
应当明白,前面的总体描述和下面的详细描述都是示范性和解释性 的,而非对要求保护的本发明的限制。
附图说明
图1例示了WiMAX系统的网络构造的实施例;
图2例示了初始网络登记顺序的实施例;
图3例示了HA连接信息的实施例;
图4例示了HA连接信息的实施例;
图5例示了ASN-GW配置的实施例;
图6例示了用于确保通信路径的处理的实施例;
图7例示了用于确保通信路径的处理的实施例;
图8A例示了分组处理的实施例,并且图8B例示了分组处理的实施 例;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富士通株式会社,未经富士通株式会社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910158681.3/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