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可控制髁屈曲度的骨科股骨部件有效
申请号: | 200910163980.6 | 申请日: | 2009-06-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759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24 |
发明(设计)人: | J·L·威廉斯;S·T·戈马;J·M·阿马科斯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德普伊产品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F2/38 | 分类号: | A61F2/38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温大鹏;刘华联 |
地址: | 美国印***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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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控制 屈曲 骨科 股骨 部件 | ||
1.一种骨科膝盖假体,其包括:
股骨部件,其具有在矢状面中弯曲的髁表面;以及
胫骨支承件,其具有构造成与所述股骨部件的所述髁表面关节连接的支承 表面,
其中,所述髁表面(i)在所述髁表面上第一接触点处以等于0度的第一屈 曲度接触所述支承表面,(ii)在所述髁表面上的第二接触点处以第二屈曲度接触 所述支承表面,所述第二屈曲度大于所述第一屈曲度,
其中(i)所述矢状面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第一接触点处具有第一曲率半径, 在所述第二接触点处具有第二曲率半径,以及(ii)所述第二曲率半径大于所述 第一曲率半径至少0.5毫米。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其中所述第二屈曲度在10度至100 度范围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其中所述第二曲率半径大于所述第 一曲率半径至少2毫米的距离。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其中所述第一曲率半径和所述第二 曲率半径之比在0.50至0.99范围内。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其中所述第一曲率半径和所述第二 曲率半径的比在0.90至0.99范围内。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
其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髁表面上第三接触点处以第三屈曲度接触所述支承 表面,所述第三屈曲度大于所述第二屈曲度而小于90度,
其中(i)所述矢状面中所述髁表面在第三接触点处具有第三曲率半径,以 及(ii)所述第三曲率半径大于所述第一曲率半径并小于所述第二曲率半径。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
其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髁表面上第三接触点处以第三屈曲度接触所述支承 表面,所述第三屈曲度大于所述第二屈曲度而小于90度,
其中(i)所述矢状面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第三接触点处具有第三曲率半径, 以及(ii)所述第三曲率半径大于所述第二曲率半径。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其中:
(i)所述股骨部件的所述髁表面是内侧髁表面,所述胫骨支承件的所述支承 表面是内侧支承表面,
(ii)所述股骨部件还包括在矢状面中弯曲的外侧髁表面,以及
(iii)所述胫骨支承件还包括构造成与所述股骨部件的外侧髁表面关节连接 的外侧支承表面。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其中所述外侧髁表面和所述内侧髁 表面在矢状面内基本上对称。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骨科膝盖假体,
其中所述外侧髁表面(i)在所述外侧髁表面上第三接触点处以第三屈曲度 接触所述外侧支承表面,所述第三屈曲度小于30度,以及(ii)在所述外侧髁 表面上第四接触点处以第四屈曲度接触所述外侧支承表面,所述第四屈曲度大 于所述第三屈曲度,以及
其中(i)所述矢状面中的外侧髁表面在所述第三接触点处具有第三曲率半 径,(ii)所述矢状面中的外侧髁表面在所述第四接触点处具有第四曲率半径, 以及(iii)所述第四曲率半径大于所述第三曲率半径至少0.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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