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信息处理设备、数据处理方法及程序无效
申请号: | 200910166784.4 | 申请日: | 2009-08-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56088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24 |
发明(设计)人: | 上田健二朗;大石丈於;米满润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11B20/00 | 分类号: | G11B20/0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屠长存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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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信息处理 设备 数据处理 方法 程序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信息处理设备、数据处理方法及程序,并且更具体地涉及被配置为从各种记录介质(例如盘(disc)和本地存储单元)再现内容的信息处理设备、数据处理方法及程序。
背景技术
DVD(数字万用盘)、蓝光光盘(Blu-ray Disc)(注册商标)等通常被用作用于各种内容(例如音乐和电影)的记录介质。这些其上记录有数据的信息记录介质包括不准许对其写入新数据的介质(ROM型)和准许对其写入数据的介质(R型、RE型等等)。通过使用可写数据的信息记录介质,可以拷贝或者移动记录在其它介质中的内容。例如,还可以例如通过网络或者通过利用安装在公共场所中的设备来下载和记录内容。
除了DVD和蓝光光盘(注册商标)之外,硬盘和闪速存储器也被用作在其上记录内容的记录介质。
在记录介质上记录内容的处理类型的实例包括以下:
(a)从其上记录有内容的介质(例如,ROM盘)将内容拷贝(或者移动)到另一个介质的处理;
(b)从服务器下载和记录内容的处理;以及
(c)通过利用位于公共场所(如商店前面)处的终端来记录内容的处理。
然而,作者或者其销售者拥有各种类型的内容(例如音乐数据和图像数据)的版权、分销权等等。因此,当将内容提供给用户时,通常采取预定的使用限制,也就是说,仅仅准许具有正规的使用权的用户使用该内容,而不准许未被授权的拷贝。
例如,已知AACS(高级访问内容系统)作为用于内容的使用限制的标准。在AACS标准中,当象(a)一样在介质之间拷贝内容时,该拷贝处理基于如下前提:即,应当从管理服务器获得拷贝许可信息。也就是说,在预定的管理下准许拷贝处理。该拷贝处理被称为受控拷贝(managed copy,MC)。
内容提供处理(b)(即,下载型内容提供处理)被称为EST(Electric Sell Through,电子销售)。使用公共终端的内容提供处理(c)被称为MoD(Manufacturing on Demand,按需制作)。AACS标准要求根据预定的规则来执行这些处理。
将参考图1和图2简要地描述以下三个处理:
(a)受控拷贝(MC);
(b)EST(电子销售);以及
(c)MoD(按需制作)。
(a)受控拷贝(MC)
例如,如图1的(a)所示,受控拷贝(MC)是如下的处理,其允许用户1将其上记录有内容的信息记录介质(盘)3放到信息处理设备2中,该信息处理设备2执行数据记录和再现处理并且将从信息记录介质(盘)3读取的内容拷贝到例如可写数据的R/RE型盘(例如R型或RE型)或者第二信息记录介质4(例如硬盘或闪速存储器)。
在执行该内容拷贝处理时,有必要的是,数据记录和再现设备2经由网络6访问管理服务器5并且从管理服务器5得到对内容拷贝的许可。
图1示出了用于在多个介质之间通过利用单个信息处理设备(即,仅仅一个设备)来执行内容拷贝处理的配置,但是附接有作为拷贝来源的介质的一个设备和附接有作为拷贝目的地的介质的另一个设备的这两个设备可以用例如USB电缆等彼此连接。
(b)EST(电子销售)
从服务器下载内容并且将该内容记录在信息记录介质上的处理被称为EST(电子销售)。如图2的(b)所示,EST是如下的处理,即,将用户的介质(例如,可写数据的R或RE型盘12)装到用户11所拥有的信息处理设备13(例如PC)中并且通过网络15从内容服务器(EST服务器)14接收和记录内容。
(c)MoD(按需制作)
使用公共终端的内容提供处理被称为MoD(按需制作)。如图2的(c)所示,当用户21意图使用作为安装在公共场所(例如便利商店或车站)处的终端的内容服务器24来将内容记录在介质上时执行MoD。MoD是如下的处理,即,允许用户21将用户的可写数据的介质(例如R或RE型盘22)放到作为便利商店23的终端的内容服务器(MoD服务器)24中并且根据用户21的操作(例如选择内容)而将期望的内容记录在盘22上。
例如,在JP-A-2008-98765中描述了处理(a)到(c)。
以这种方式,用户可以将内容记录在可写数据的介质上并且利用(再现等)所记录的内容。然而,例如,当内容受到版权保护时,必须控制内容的使用以防止未被授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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