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治疗骨质增生的中药药物无效
申请号: | 200910183693.1 | 申请日: | 2009-08-03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37596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03 |
发明(设计)人: | 闫福雷 | 申请(专利权)人: | 闫福雷 |
主分类号: | A61K36/9066 | 分类号: | A61K36/9066;A61P19/08;A61K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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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治疗 骨质增生 中药 药物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药物,具体地说是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中药药物。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骨质增生症是由于构成关节的软骨、椎间盘、韧带等软组织变性、退化,关节边缘形成骨刺,滑膜肥厚等变化,而出现骨破坏,引起继发性的骨质增生,导致关节变形,当受到异常载荷时,引起关节疼痛,活动受限等症状的一种疾病。临床常表现为颈、肩臂、肩胛上背及胸前区疼痛,臂手麻木,肌肉萎缩,甚至四肢瘫痪。骨质增生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身体健康。目前没有有效的治愈方法,只能是多补充钙质。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骨质增生症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中药药物,经临床使用论证,患者使用后,该药膏不仅可以缓解症状,而且可彻底治愈骨质增生,效果特别显著,无毒副作用。
本发明的成分和配比:
乳香50克,没药50克,川芎30克,穿山甲15克,姜黄10克,香油用量以能将以上药物的研末混合为膏状为准,乳香、没药、川芎、穿山甲、姜黄这些药物配比的精确度为正负10%。
本发明的药理为:
乳香,味辛、苦,性温,归心、肝、脾经,调气,活血,止痛,追毒。
没药,味苦、辛,性平,入心、肝,散血去瘀,消肿定痛。主治跌打损伤、金疮、筋骨、心腹诸痛、症瘕、经闭、痈疽肿痛、痔漏、目障。
川芎,味辛,性温,入肝、脾、三焦三经,活血行气,祛风止痛。用于安抚神经,正头风头痛,症瘕腹痛,胸胁刺痛,跌扑肿痛,头痛,风湿痹痛。
穿山甲,味甘、涩,性温,杀虫,行血,攻坚散瘀,治痹通经。
姜黄,味辛、苦,性温,归脾、肝经,破血行气,通经止痛。用于胸胁刺痛,闭经,癓瘕,风湿肩臂疼痛,跌扑肿痛。
香油,对于慢性神经炎、末梢神经麻痹均有疗效。
用以上药物经合理配伍结合,即形成了治疗骨质增生的有效药物。以上药物成分的活血,止痛,追毒,散血去瘀,破血行气,消肿定痛的功效对治疗骨质增生疾病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其制作工艺及治疗方法为:取乳香50克,没药50克,川芎30克,穿山甲15克,姜黄10克研末混合,用香油调合为膏状,涂抹于患处,再用艾条灸之。一日一次,10天为一个疗程,一个疗程即可治愈。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治疗骨质增生的中药药物,经过临床使用论证,患者使用10日即一个疗程,不仅可以在使用时缓解症状,而且使用后即可彻底治愈骨质增生,效果特别显著,无毒副作用。
具体实施例
取乳香50克,没药50克,川芎30克,穿山甲15克,姜黄10克研末混合,用香油调合为膏状,涂抹于患处,再用艾条灸之。一日一次,10天为一个疗程。经过1年来,对100例骨质增生病症的临床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疗效,其显著效率达90%以上,有关临床治疗情况详述如下:
1.病人概况:选择病史、病情、年龄、性别及原始治疗方法等项目。
2.病人来源:以综合医院患者和专业门诊医院患者。
3.病例入组标准,依照骨质增生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病理特征分,而性别、年龄不限,排除严重躯体疾病;治疗前停用各种其它治疗骨质增生的药物和治疗方式。
4.用药方法:患者将药膏涂抹于患处,再用艾条灸之。一日一次,10天为一个疗程。连用10日,即可彻底治愈骨质增生。使用药物期间避免长期剧烈运动,禁吃任何柳橙类水果,尤其是橘子、橙子,禁吃糖,禁饮酒、禁喝咖啡。
5.疗效评定
·痊愈:患处痛、胀、麻感消失,关节活动正常。
·显著:患处痛、胀、麻感明显减少(减少80%以上)。
·有效:患处痛、胀、麻感有所减少(减小30%以上)。
·无效:治疗前后变化不大。
6.疗效分析:
·性别:按照入组标准,我们共治疗骨质增生患者100例。其中男性90例(90%),女性10例(10%)。
·病程:1个月~3个月为50例,4个月~6个月为30例,7个月以上为20例。
·年龄组:40~45岁40例,46~50岁40例,51岁以上20例。
疾病类型与疗效:见下表,用药时间为10天。
患者使用本发明的中药药物治疗骨质增生,收到了比较满意的疗效,骨质增生的症状很多,本临床实验按照临床点分为“轻度”、“中度”和“严重”。该临床实验是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共同进行。
本组病例治疗前,多数患者进行过中、西医方式的治疗,但均未取得较好的疗效,尤其西药内服,副作用较大,对人体造成很大伤害,大多数病患者均不愿意接受长期服用西药治疗,而自行停药。在服用本发明的中药药物的过程中,不得服用西药和使用针剂,或其它治疗骨质增生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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