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910261790.8 | 申请日: | 2009-12-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94854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8-04 |
发明(设计)人: | 釜森均;奥定夫;藤田宏之;林惠一郎 | 申请(专利权)人: | 精工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L33/48 | 分类号: | H01L33/48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朱海煜;王丹昕 |
地址: | 日本千叶***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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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装置 | ||
1.一种照明装置,包括:
具有前表面、侧面和后表面的玻璃基底,所述前表面具有带有底面的凹陷部分;
嵌入所述玻璃基底的引线架,其具有在所述玻璃基底的所述侧面上暴露的部分和在所述凹陷部分的所述底面上暴露的部分;
与暴露在所述凹陷部分中的该部分引线架电连接的发光元件;以及
用于覆盖所述发光元件的密封材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引线架包括穿过所述玻璃基底并且暴露在所述玻璃基底的所述后表面上的突出部分。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突出部分在安装所述发光元件的区域下面形成。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引线架具有通孔,所述通孔在所述引线架嵌入所述玻璃基底的区域中形成。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玻璃基底的所述凹陷部分颜色为白色和乳白色中之一。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引线架用覆层材料形成,所述覆层材料中不同金属材料彼此接合。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引线架用金属材料形成,
所述照明装置还包括在所述引线架和所述玻璃基底之间接合界面处的氧化膜,所述氧化膜用形成所述引线架的金属材料的氧化物形成。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玻璃基底和所述引线架之间的热膨胀系数差异等于或小于4×10-6/K。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所述玻璃基底具有8×10-6/K至11×10-6/K范围内的热膨胀系数;以及
所述引线架具有4×10-6/K至15×10-6/K范围内的热膨胀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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