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松质骨取骨器无效
申请号: | 200920022858.2 | 申请日: | 2009-03-04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56614Y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09 |
发明(设计)人: | 曹培锋;柏成杰;陈启亮;李鹏;高飞;冯锋;马红;周凤梅 | 申请(专利权)人: | 曹培锋 |
主分类号: | A61B17/32 | 分类号: | A61B17/32;A61B17/1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55100山东省淄博市***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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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松质骨取 骨器 | ||
1、松质骨取骨器,包括手柄(1)和与手柄(1)相垂直的柄杆(2),柄杆(2)的前部空心,上开有凹槽(5),凹槽(5)的两侧有刃口,顶端为尖刺(8),其特征在于:在柄杆(2)与凹槽(5)交界处的两侧设置限深杆(3),在凹槽(5)的前端设置内螺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限深杆(3)至顶端尖刺(8)的距离为4.5-5.5CM。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限深杆(3)至顶端尖刺(8)的距离为5C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凹槽(5)前端的内螺纹为4-5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空心柄杆(2)的前部直径大于后部,凹槽(5)为圆形凹槽。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凹槽(5)的深度占周径的60-70%。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刃口长度为5-6CM。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刃口包括斜刃口(7)和直刃口(4),斜刃口(7)的顶端为尖刺(8)。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直刃口(4)之间的距离为0.6-1CM。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质骨取骨器,其特征在于:手柄(1)为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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