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水煤浆导热油炉用落灰斗无效
申请号: | 200920039155.0 | 申请日: | 2009-04-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29223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24 |
发明(设计)人: | 姚永方;姚慧庆;毛南坤;沈以真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H9/00 | 分类号: | F24H9/00;F23J1/00 |
代理公司: | 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吕书桁 |
地址: | 213101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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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水煤浆 导热油 炉用落灰斗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水煤浆导热油炉,具体地说,涉及一种用于水煤浆导热油炉的落灰斗。
背景技术
目前,导热油炉广泛使用于食品、化工等领域的加热、烘干或软化,其一般以煤为燃料,而煤一方面燃烧不尽,燃烧效率低,另一方面在燃烧中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粉尘,并携带大量的煤灰颗粒、二氧化硫排放到大气中,给环境造成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为解决燃煤所产生的污染问题,人们采用燃水煤浆来代替燃煤,水煤浆是一种将煤炭、水和部分添加剂加入至磨机中,经磨碎后成为一种类似石油一样的可以流动的煤基流体燃料,水煤浆在炉中燃烧较充分,燃烧效率较高,所产生的烟气和粉尘较少;但由于水煤浆导热油炉对流段下部的现有落灰斗为光滑的倒圆锥台形壳体,在工作时,粉尘颗粒能顺利地通过该落灰斗,因此这样的落灰斗起不到除尘效果,从而不能减少从炉体烟道口排出的粉尘颗粒。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使炉体中排放出的粉尘更少、对保护环境更为有利的水煤浆导热油炉用落灰斗。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这样的一种水煤浆导热油炉用落灰斗,该落灰斗为倒锥台形壳体,安装在所述水煤浆导热油炉的对流段下部,在所述落灰斗壳体的内壁面上设有除尘结构。
所述的除尘结构可由至少两个螺旋方向相反的第一螺旋体和第二螺旋体构成,且所述第一、第二螺旋体与所述落灰斗内壁面成倾斜设置。
所述除尘结构还可由若干个从落灰斗壳体的内壁面向中心伸展的突起构成。
采用这样的结构后,由于在落灰斗壳体的内壁面上设有除尘结构,本实用新型优选为由至少两个螺旋方向相反的第一螺旋体和第二螺旋体构成的结构,该两螺旋体与所述落灰斗内壁面成倾斜设置,因此,当烟气通过该两螺旋体时产生涡流,烟尘在涡流内相互碰撞,使烟灰粒子下落到所述的落灰斗内,从而使从烟道排放出的粉尘大大减少,有利于环保。同样,从落灰斗壳体的内壁面上设置多个向中心伸展的突起,也能起到粉尘在突起之间形成的涡流内相互碰撞,从而使烟灰颗粒下落到所述的落灰斗内的效果。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第一螺旋体和第二螺旋体的螺距相等,且所述第一、第二螺旋体的安装高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落灰斗高度的三分之二。采用这样的结构,其不会阻碍落灰的下沉,除尘效果更好,从而使炉体中排放出的粉尘更少,更有利于环保。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水煤浆导热油炉用落灰斗的一种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水煤浆导热油炉用落灰斗的另一种实施方式的剖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2所示的一种水煤浆导热油炉用落灰斗,该落灰斗1可为倒圆锥台形壳体或者倒棱锥台形壳体,图1、2示出的是倒圆锥台形壳体,其安装在所述水煤浆导热油炉的对流段下部,在所述落灰斗1壳体的内壁面上设有除尘结构。
所述除尘结构可由至少两个螺旋方向相反的第一螺旋体2和第二螺旋体3构成,且所述第一、第二螺旋体2,3与所述落灰斗1内壁面成倾斜角度焊接。本实用新型的除尘结构优选为两个螺旋体,如第一螺旋体2为左螺旋时,第二螺旋体3则为右螺旋,本实用新型的第一螺旋体2和第二螺旋体3的螺距相等,并且两者总的安装高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落灰斗1高度的三分之二,如本实用新型的落灰斗1高度为900毫米时,则第一螺旋体2和第二螺旋体3的螺距分别为200毫米,如图1所示,这样的结构制造较为方便,而且除尘效果较好;当然,所述除尘结构也可由三个或四个或更多个螺旋体构成,且相邻的螺旋体的旋转方向相反,这些螺旋体的螺距可以相等也可不等。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落灰斗的第二种优选实施例,所述除尘结构由若干个从落灰斗1壳体的内壁面向中心伸展的突起4构成,该突起4可呈椭圆饼状或者窄条状或者片状等形状,图中所示的突起4呈椭圆饼状,其通过直径较小的圆钢5焊接在所述落灰斗1的内壁面上,并且其总体安装高度最好不超过落灰斗高度的一半,这样,一方面能保持落灰下沉的畅通,使落灰不会聚集在内壁,另一方面能最大程度地使烟尘在涡流内相互碰撞,从而使较多的烟灰颗粒下落到所述的落灰斗内。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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