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人工鼻无效
申请号: | 200920051463.5 | 申请日: | 2009-02-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53357Y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02 |
发明(设计)人: | 曹云飞;周雪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曹云飞 |
主分类号: | A61M16/16 | 分类号: | A61M16/16 |
代理公司: |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何淑珍;廖继海 |
地址: | 510318广东省广州市海珠***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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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人工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人工气道代替人鼻腔功能的人工鼻。
背景技术
人工鼻,又名温-湿交换过滤器、热及湿气凝结器,是一种放置于气管造口或气管插管上以温暖及潮湿患者所呼吸的气体的医疗器械。人工鼻作为被动型湿热交换器,是仿生骆驼鼻子制做而成的,外形为一种接管构造,其内部是由数层吸水材料或亲水化合物制成的细孔网纱结构的过滤装置,具有适度湿化、有效加温和过滤功能,能将呼出气中的热和水气收集并保留下来,以温热和湿化吸入的气体。吸气时气体经过人工鼻,热量和水分被带入气道内,可保证气道获得有效、适当的湿化。同时,它对细菌等病原体有一定的过滤作用,能降低管路被细菌污染的危险性。因此人工鼻能通过保持呼吸道内恒定的温度和湿度,而维持呼吸道黏液-纤毛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目前广泛适用于建立人工气道的病人。
人工鼻体积小巧,使用非常方便简单,且为一次性消耗品。使用时只需将一端与人工气道连接,另一端与呼吸机管路连接或直接与外界大气相通即可。
由于不同病人的呼吸道湿度和温度存在差异、不同呼吸机管路和外界大气的湿度和温度也不相同,因而目前对人工鼻的有效使用时限都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者更无法确定。超过使用时限的人工鼻,不仅过滤湿化功能降低或丧失,同时还可使呼吸道阻力明显上升,从而对病人的呼吸功能产生不利影响。而在使用时限前更换,又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现有的人工鼻在使用过程中难以判断应该在何时更换。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在使用过程中易判断应该在何时更换的人工鼻。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人工鼻,包括第一通气口和第二通气口,第一通气口与第二通气口之间为一腔体,其特征在于:腔体内设有带湿化指示的过滤装置。
人工鼻内的过滤装置湿化后影响过滤功能和保温功能,且增加通气阻力,因此,过滤装置的湿化程度可作为人工鼻使用时限的有效指证,本实用新型的过滤装置具备湿化指示功能,可直观反映人工鼻的使用状况,从而提示适时地予以更换。
本实用新型可以直观地指示出人工鼻的使用状态,从而提示适时地予以更换,既可避免人工鼻使用超时限而给病人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又可避免使用时限不足造成的浪费。本实用新型在增加极少的成本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人工鼻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示出:1、第一通气口;2、第二通气口;3、过滤装置;4、湿化指示条;5、湿化指示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说明。
实施例1
如图2所示,人工鼻包括第一通气口1和第二通气口2,第一通气口1与第二通气口2之间为一圆柱形腔体,腔体内设有过滤装置3,过滤装置3的外侧壁设有湿化指示条4。过滤装置3为一层由吸水材料及亲水化合物制成的细孔网纱,湿化指示条4可为湿化指示试纸,或者直接将湿化指示剂涂敷于过滤装置3上形成。
人工鼻在使用过程中,湿化指示条4随着过滤装置3的不断湿化而逐渐变色,当湿化指示条4全部变色时,意味着过滤装置3完全湿化,即人工鼻到了使用时限,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实施例2
与实施例1不同的是,本实施例用湿化指示点5代替湿化指示条4。从功能上来说,若干个湿化指示点5组成一组相当于一条湿化指示条4。湿化指示点5可为湿化指示试纸,或者直接将湿化指示剂点于过滤装置3上形成。
实施例3
与实施例1不同的是,本实施例将整个过滤装置3的外侧壁涂敷湿化指示剂,或者用一大块湿化指示试纸将过滤装置3的外侧壁包裹住。
实施例4
与实施例1不同的是过滤装置3不同。
本实施例的过滤装置3包括两层过滤层,其中第一过滤层为细孔网纱,垂直于人工鼻的气流方向;第二过滤层由细孔网纱条盘绕而成。细孔网纱条最好是采用皱褶形细孔网纱条。
实施例5
与实施例1不同的是过滤装置3不同。
本实施例的过滤装置3包括两层过滤层,其中第一过滤层为细孔网纱,垂直于人工鼻的气流方向;第二过滤层由皱褶形细孔网纱条与平板形细孔网纱条层叠后再盘绕而成。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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