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U盘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05842.8 | 申请日: | 2009-02-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59852Y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09 |
发明(设计)人: | 范嘉育 | 申请(专利权)人: | 范嘉育 |
主分类号: | G11C7/10 | 分类号: | G11C7/10;F21V3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胡小永 |
地址: | 116600辽***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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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多功能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移动存储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多功能U盘。
背景技术
U盘的称呼最早来源于朗科公司生产的一种叫“优盘”的新型存储设备,使用USB接口进行连接。而之后生产的类似技术的设备由于朗科已进行专利注册而改称谐音的“U盘”。后来U盘这个称呼因其简单易记而广为人知,直到现在“优盘”与“U盘”已经通用,并对它们不再作区分。U盘属于移动存储设备之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小巧便于携带、存储容量大、价格便宜。平时我们可以将其挂在胸前、吊在钥匙串上、甚至放进钱包里。
普通的U盘主要由外壳、控制芯片、FLASH闪存芯片、PCB电路板以及少量元气件组成。其中的FLASH闪存芯片是整个U盘的核心部件,负责储存数据,占整体成本的70%左右。其中的控制芯片用于FLASH闪存芯片与电脑之间的数据交换。
人们充分利用其体积小巧便于携带的特点,对于普通U盘进行简单改造,而使其具有多样化的功能,适用于日常生活的多种场合。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多功能U盘。所述多功能U盘主要包括外壳,位于外壳一端的USB接口,用于存储数据的存储装置,以及用于所述存储装置与其他存储设备之间数据交换的控制装置,在所述U盘外壳的另一端还包括一个照明装置。
其中,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发光单元,位于所述外壳上与USB接口相对的一端的端面上;
供电单元,置于所述外壳的内部,用于对发光单元进行供电;
开关单元,用于控制接通或者断开发光单元和供电单元使得发光单元发光或者熄灭。
其中,所述供电单元为电池。
其中,所述发光单元为发光二极管或灯泡。
其中,所述连接单元为金属弹片。
其中,所述金属弹片为U型弹片,发光二极管或灯泡位于弹片的封闭端,弹片的两开口端分别接电池的正负极,其中一端固定连接,另一端活动连接。
其中,在弹片与电池极柱活动连接的端头设有开关按钮。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多功能U盘,通过在U盘上与USB接口相对的另外一端设置照明装置,实现了在普通U盘的移动存储功能不受影响的条件下,还可以实现诸如照明等多种功能。所述的多功能U盘结构简单,用途广泛,组装、拆卸、携带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U盘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U盘的结构分解图。
图中:1、外壳;2、USB接口;3、发光二极管或灯泡;4、电池;5、金属弹片;6、开关按钮。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多功能U盘,主要包括外壳,位于外壳一端的USB接口,用于存储数据的存储装置,以及用于所述存储装置与其他存储设备之间数据交换的控制装置,在所述U盘的外壳另一端还包括一个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照明装置包括:发光单元,位于所述外壳上与USB接口相对的一端的端面上;供电单元,置于所述外壳的内部,用于对发光单元进行供电;开关单元,用于控制接通或者断开发光单元和供电单元使得发光单元发光或者熄灭。其中,所述供电单元为电池。其中,所述发光单元为发光二极管或灯泡。其中,所述连接单元为金属弹片。其中,所述金属弹片为U型弹片,发光二极管或灯泡位于弹片的封闭端,弹片的两开口端分别接电池的正负极,其中一端固定连接,另一端活动连接。其中,在弹片与电池极柱活动连接的端头设有开关按钮。
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U盘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多功能U盘的结构分解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所述多功能U盘的外壳1一端为USB接口2,另一端为发光二极管或者灯泡3,一钮扣电池4置于所述U盘的外壳1中,所述发光二极管或者灯泡3通过U型金属弹片5与所述钮扣电池4相连,发光二极管或者灯泡3位于U型金属弹片5的封闭端上,U型金属弹片5的一个开口端与电池4一个极相连,电池4的另外一极与U型金属弹片5的另外一个开口端活动连接,弹片5活动连接端的自然状态为与电池极柱保持一定间隙,在所述活动连接的端头设置一开关按钮6。当用户按下开关按钮6时,金属弹片5与电池极柱接触,发光二极管或者灯泡3开始发光;松开所述开关按钮6时,金属弹片5的活动连接端恢复自然状态,离开所述电池极柱,发光二极管或者灯泡3熄灭。
以上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各种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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