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闪亮珠光双层PET瓶有效
申请号: | 200920131987.5 | 申请日: | 2009-05-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84752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26 |
发明(设计)人: | 王高扬;李惠衍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美高容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D8/16 | 分类号: | B65D8/16;B32B27/36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冠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272 | 代理人: | 覃业军 |
地址: | 523281 广东省东莞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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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闪亮 珠光 双层 pet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用聚对笨二甲酸乙二醇酯(简称PET,下同)制作的包装瓶(容器瓶),尤指一种用PET制作的闪亮的双层包装瓶。
背景技术
PET属低熔融强度的热塑性树脂,适宜用注射吹塑法或注射拉伸吹塑法制作瓶子。具体制作时,将型胚注射到注模中,在吹模中吹制型胚,或同时拉伸。
现在,上述过程是通过双料/双色注射机、瓶胚加热机械及拉伸吹塑机械实现的。
现有技术制出的PET瓶或者没有光泽,或者至多现点亚光,光亮度差,光泽不强,瓶子表面显得比较粗糙,给人一种产品“低端”的观感。实际上,在生产中,也在瓶壁的原料中添加了珠光粉之类的增光剂,但产品的光亮度仍然不佳。产生这种光亮度差,光泽不强,表面显得比较粗糙的根本原因在于瓶子的结构局限所致。我们知道,现有技术的瓶子的瓶壁仅仅只有一个单层,所谓“增光剂”(珠光粉等)分散在整个瓶壁的层位中,没有把产生光亮的珠光粉等集中在一个层位中使光亮集中凸显,因而光泽效果不佳。
市场需要一种光泽效果好的闪亮的包装瓶,以亮丽的光彩展现在消费者眼前,有助于提升产品的包装,配合产品的内在高质量,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档次。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旨在针对现有技术的包装瓶光泽度差的不足及市场需求,从改良瓶壁的结构入手,推出一种闪亮珠光双层PET瓶。其具有光亮度高、光泽强的特点。
为此,本实用新型闪亮珠光层PET瓶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闪亮珠光双层PET瓶,其瓶底、瓶身及瓶口用瓶壁围造成中空容器状,所述瓶壁为内层及外层的双层结构,且双层注塑成型;内层为PET珠光层,外层为透明的PET层;或者,内层为透明的PET层,外层为PET珠光层。
对上述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阐述:
所述PET珠光层的厚度比所述透明的PET层的厚度要薄。
所述PET珠光层主要为PET与珠光粉(或珠光剂)的混合层,虽然相对于现有技术,珠光粉的总用量没用增加,但是珠光粉全部集中在该薄层中,在该薄层中单位体积中的珠光粉的含量增加,因此,珠光效果大大增强。
本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在于:其一、本实用新型的光亮度高、光泽强,光亮诱人,无论是手感,还是视觉效果大大强于现有技术的瓶子。其二、原材料成本没有增加,采用瓶壁的双层结构上提高了光泽效果,设计的理念与思路有所创新。其三,市场好,利于提高产品档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剖视图(实施例一,瓶壁的内层为所述PET珠光层,外层为所述透明的PET层)。
图2为本实用新型剖视图(实施例二,瓶壁的内层为所述透明的PET层,外层为所述PET珠光层)。
图中:1、内层,2、外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介绍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闪亮珠光双层PET瓶,其瓶底、瓶身及瓶口用瓶壁围造成中空容器状,所述瓶壁为内层1及外层2的双层结构,且双层注塑成型;内层1为PET珠光层,外层2为透明的PET层;或者,外层为PET珠光层,内层透明的PET层。
所述PET珠光层的厚度比所述透明的PET层的厚度要薄。
具体制作时,在模具中设置第一型腔及第二型腔,先在第一型腔中注塑所述PET珠光层作内层1,再将其换到第二型腔注塑所述透明的PET层作外层2,让所述透明的PET层包塑在所述PET珠光层外,得到一个双层的瓶胚;再将瓶胚加热,拉伸吹塑即成。
实施例二:
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闪亮珠光双层PET瓶,其瓶底、瓶身及瓶口用瓶壁围造成中空容器状,所述瓶壁为内层1及外层2的双层结构,且双层注塑成型;内层1为透明的PET层,外层2为PET珠光层。
所述PET珠光层的厚度比所述透明的PET层的厚度要薄。
具体制作时,在模具中设置第一型腔及第二型腔,先在第一型腔中注塑所述透明的PET层作内层1,再将其换到第二型腔注塑所述PET珠光层作外层2,让所述PET珠光层包塑在所述透明的PET层外,得到一个双层的瓶胚;再将瓶胚加热,拉伸吹塑即成。
实施例一及实施例二的操作均在双料/双色注射机、瓶胚加热机及拉伸吹塑机上完成。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作任何限制。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在本技术方案的启迪下,可以做出一些变形与修改,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的实施例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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