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35211.0 | 申请日: | 2009-02-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04199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17 |
发明(设计)人: | 金晨晖;腾坚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主分类号: | A61B3/103 | 分类号: | A61B3/103;G09B5/06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 | 代理人: | 胡吉科;孙 伟 |
地址: | 518055***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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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屏幕 显示 功能 验光 装置 | ||
1.一种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包括向被检眼发射光的投射光源(10),接受被检眼反射光的接收机构(20);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构(20)包括设置于被检眼反射光路上的光学摄像设备(21),连接光学摄像设备(21)的图像处理装置(22)以及与该图像处理装置(22)连接的图像显示设备(2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摄像设备(21)为模拟摄像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摄像设备(21)为CCD或CMOS摄像头。
4.根据权利要求2至3中任一项所述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处理装置(22)为包括有视频捕捉单元的处理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摄像设备(21)为数字摄像头,所述图像处理装置(22)为电脑,所述数字摄像头与电脑通过USB接口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2、3或5中任一项所述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显示设备(23)为液晶显示屏。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具有屏幕显示功能的检影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显示设备(23)为液晶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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