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镜头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58822.7 | 申请日: | 2009-05-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77275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19 |
发明(设计)人: | 吴丽华;陈昆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B7/04 | 分类号: | G02B7/04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17 | 代理人: | 高占元;王小青 |
地址: | 中国台湾台中县潭子***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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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镜头 | ||
1.一种镜头,包括:
对焦群组;
变倍群组;以及
保持固定的主体,包括固定板以及筒状部分,且套设在所述对焦群组和所述变倍群组外;
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焦群组的外周面与第一销钉相连,所述变倍群组的外周面与第二销钉相连;所述筒状部分上设置有第一凸轮槽和第二凸轮槽,且所述第一、第二销钉分别与所述第一、第二凸轮槽配合并可在其中滑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还包括带动所述对焦群组和变倍群组转动的外筒。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对焦群组的一端从所述筒状部分中露出,在该端部上,固定有第三销钉,所述第三销钉与所述外筒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第二凸轮槽贯穿所述筒状部分的周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变倍群组上的第二销钉与所述外筒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销钉突出于所述第二凸轮槽的部分比所述第二凸轮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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