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有效
申请号: | 200920189162.9 | 申请日: | 2009-09-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851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26 |
发明(设计)人: | 彭加宁;洪百华;曾庆荣;许高锋;刘铁军;尧金才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B17/04 | 分类号: | B66B17/04 |
代理公司: | 南昌市平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6122 | 代理人: | 徐光熙 |
地址: | 330002*** | 国省代码: | 江西;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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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大型 设备 悬挂 吊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大型设备下井吊挂装置,尤其是涉及一种具备优异的大型设备下放悬挂、固定及导向功能的悬挂吊架。
背景技术
地下开采矿山大型设备的出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斜坡道运至井下,二是整体或解体后通过竖井下放或提升,地下开采矿山大型设备下放井下,以往多采用简易挂钩、捆绑等临时方式,没有专门作为悬挂固定设备的装置,安全性差,固定不尽可靠;下放的过程中存在摆动,可能会与井筒内发生碰撞,对设备和井筒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以往大型设备下井需要一周或者更多的时间。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以克服现有地下开采矿山大型设备下井安全性差、易摆动、时间长的缺点。
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包括主框架、主吊板、副吊板、轴承座、卸扣、滑套,上固定轴、下固定轴、平台、钢丝绳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整个吊架由主吊板和钢丝绳悬挂装置连接提升钢丝绳,主框架上安装有滑套,主、副吊板一起形成三点悬挂设备,使设备下放时在吊架下面处于一个动平衡状态。主吊板与主框架通过轴承座和下固定轴固定连接,而整个吊架和钢丝绳悬挂装置是采用上固定轴连接。采用轴承座改善了受力状态,能够适当的调整悬挂角度。主框架由型钢焊组成,它的功能是安装滑套起导向平衡作用,提升设备时,可以保持整个吊架及设备的稳定性。设置上固定轴的主要目的是平衡主吊板的偏移角度,使主吊板悬挂设备时存在的角度偏移不致使提升钢绳有过大偏移。滑套使整个吊架处于垂直向下不偏移状态,沿罐道绳导向;当悬吊设备下放时同样也是保持整个吊架及设备的稳定下放。
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其特征在于:主吊板是主承受最大拉力的吊板,主吊板下方设有卸扣;副吊板对称于提升中心设置,下面亦各设卸扣;当设备较大时,需要多点固定拉紧设备,副吊板可分别固定拉紧设备的两侧。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解决了大型无轨设备提升或下放的安全悬挂及固定、导向的难题。二小时至一个班之内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一台特大无轨设备的下放或提升,具有安全、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上下固定轴的优点是主吊板即使偏离一个小角度也不会使上方的钢丝绳悬挂装置与钢丝绳产生偏角,改善受力条件。吊架两侧滑套可以使整个吊架及设备实现平衡导向。主副吊板下设置了多个悬挂点,可以多点悬挂固定设备,保证下放或提升时主副吊板下的设备平稳。
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造价成本较低,采用主副吊板、多轴悬挂,双导向,可以多点固定与悬挂设备,很好地实现了大型设备下放或提升中悬挂、固定和导向的功能,解决了以往设备下放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了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作业效率,在矿山很有实用价值。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左侧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
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下井悬挂吊架包括:主框架1、主吊板3、副吊板2、轴承座4、卸扣5、滑套6、上固定轴7、下固定轴8,平台9,钢丝绳悬挂装置10;整个吊架由主吊板3和钢丝绳悬挂装置10连接提升钢丝绳。主框架1是主要由工字钢和槽钢焊接而成,它的功能是安装滑套起导向平衡作用,提升下放设备时,可以保持整个吊架及设备的稳定性。主吊板3是主承受最大拉力的吊板,主吊板下方共设有三个卸扣5,主、副吊板一起形成三点悬挂设备,使设备下放时在吊架下面处于一个动平衡状态。副吊板2共设有两个,副吊板下面各设一个卸扣5、当设备过大时,需要多点固定拉紧设备,这时两个副吊板分别固定拉紧设备的两侧。主副吊板采用优质钢锻造而成。主吊板3与主框架1通过轴承座4和下固定轴8固定连接,而整个吊架和钢丝绳悬挂装置10是采用上固定轴7连接。采用轴承座4改善了受力状态,能适当的调整悬挂角度。上固定轴7的主要目的是平衡主吊板的偏移角度,消减悬挂设备时主吊板存在的角度偏移所产生的提升钢绳偏移。滑套8使整个吊架处于垂直向下不偏移状态,沿罐道绳导向;当悬吊设备下放时同样也是保持整个吊架及设备的稳定下放。平台9配备护栏和顶棚时允许佩戴防护装备的检修人员低速升降。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做出若干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而且性能或用途相同,则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由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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