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0920204317.1 | 申请日: | 2009-09-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76964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19 |
发明(设计)人: | 梁锡武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安托山特种机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M15/00 | 分类号: | G01M15/00;G01M15/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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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喷发 动机 试车 检验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设备,尤指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装置。
背景技术
涡喷发动机在使用前和使用期间都需要进行设置和维护,这些工作是繁琐而复杂的。而目前人们所使用的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设备大多数为体积比较庞大的试车检验装置,且该种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设备结构较为复杂,使用较为不便。另,传统的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设备较封闭,在测试检验的时候不便于观测。鉴于传统的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设备存在诸多的不佳之处,因此本申请人潜心研究,终于设计出如下本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简单实用、操作方便、安全可靠、噪音小的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装置,整个涡喷发动机测试架采用敞开式设计,其主要由一工作台、试车架组成,所述的试车架包括有:底板、支架、导向轴、支承架、限位连接支条,底板通过螺钉固定于工作台上,所述支架通过螺钉安装固定在底板上,导向轴固定于支架上,支承架悬空安装固定于导向轴上,限位连接支条装置于支承架上。
工作台上设有测力器,所述测力器为推力传感器,与试车架相连接。
所述的推力传感器包括由数显式压力计、压力表支条、旋杆组成,所述的推力传感器下方设置有压力表支条,推力传感器上设有旋杆。
支架为平台上设有支承板的结构,支承板设有容置涡喷发动机的弧状缺口,该弧状缺口弧度大小与涡喷发动机的外圆弧度相同。
所述的限位连接支条装置于支承架上,并用轴用弹性挡圈、直线轴承加以固定。
采用上述方案后,由于本实用新型整个涡喷发动机测试架采用敞开式设计,结构简单,安装附件方便,在试验检测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可以进行全面观测;且又由于本实用新型在工作台上设有与试车架相连接的推力传感器,使得所测的力的数据更准确。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左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号说明:
1工作台 2试车架 21底板
22支架 23导向轴 24支承架
25限位连接支条 221平台 222支承板
2221弧状缺口 231机米螺丝 3推力传感器
31压力表支条 32旋杆 251并用轴用弹性挡圈
252直线轴承 33数显式压力计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装置,整个涡喷发动机测试架采用敞开式设计,如图1所示,其主要由一工作台1、试车架2组成,所述的试车架2包括有:底板21、支架22、导向轴23、支承架24、限位连接支条25。配合图2-3所示,底板21通过螺钉固定于工作台1上,所述支架22通过螺钉安装固定在底板21上,支架22为平台221上设有支承板222的结构,支承板222设有容置涡喷发动机A的弧状缺口2221,该弧状缺口2221弧度大小与涡喷发动机A的外圆弧度相同,导向轴23固定于支架22的支承板222上,支承架24安悬空安装固定于导向轴23上,如图2-3所示,导向轴23通过支承板222的通孔,并通过机米螺丝231加以锁固。限位连接支条25装置于支承架24上,并用轴用弹性挡圈251、直线轴承252加以固定。
工作台1上还设有一测力器,为推力传感器3,与试车架2相连接,所述的推力传感器3包括由数显式压力计33、压力表支条31、旋杆32组成,推力传感器3下方设置有压力表支条31,同时用于支承推力传感器3,推力传感器3上设有旋杆32,通过其来感应压力大小,从而传给推力传感器3以显示出压力大小的数值。如此采用在工作台1上直接设置推力传感器3,使得所测的力的数据更准确。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可将工作台1安装在一较大的测试台架B上,配合图4所示,由于本实用新型涡喷发动机试车检验装置采用的是敞开式的设计,结构简单,安装附件方便,在试验检测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可以进行全面观测。
另上述所述的支承架22采用普通材料制成即可,制作成本低,生产加工简单,噪音小。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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