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带有副轮的活力板无效
申请号: | 200920216877.9 | 申请日: | 2009-09-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05425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16 |
发明(设计)人: | 王碧琦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碧琦 |
主分类号: | A63C17/04 | 分类号: | A63C17/04 |
代理公司: |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6 | 代理人: | 龚燮英 |
地址: | 321300 浙江省永康市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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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活力 | ||
1.带有副轮的活力板,包括主架(1)、前轮(3)和后轮(2),其中主架(1)由前脚踏板(11)、后脚踏板(12)和连接轴(13)组成,连接轴(13)两端分别与前脚踏板(11)、后脚踏板(12)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脚踏板(12)于后轮(2)后方安装有至少一个后副轮(5),前脚踏板(11)于前轮(3)前方安装有至少一个前副轮(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副轮的活力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副轮(4)与后副轮(5)均为固定式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副轮的活力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副轮(4)与后副轮(5)均为万向式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副轮的活力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副轮(4)为固定式轮,后副轮(5)为万向式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副轮的活力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副轮(4)为万向式轮,后副轮(5)为固定式轮。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带有副轮的活力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副轮(4)的直径小于前轮(3),后副轮(5)的直径小于后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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