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镜面成像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920220662.4 | 申请日: | 2009-10-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73555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3-23 |
发明(设计)人: | 林建藩;谢秉恒;李权润;简清阳;温中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19/16 | 分类号: | G09F19/16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伟智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11325 | 代理人: | 张岱 |
地址: | 中国台湾台北***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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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成像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镜面成像装置。
背景技术
普通住所的休息室、浴室、化妆间等为了美观,在框板内都设有全反射的镜子,为了使客人或使用者欣赏广告或影片都须另外设有显示影像的显像装置,如电视、LED等的屏幕,以播放影像画面,由于现有的反射镜子结构,无法将显像装置隐藏或产生全边式的全平面画面,更无法将全反射镜子作运用变化,甚至会将框板破坏,从而给使用者造成相当困扰。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现有的反射镜无法隐藏显像装置并产生全边式全平面画面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镜面成像装置,包括:
一透光玻璃;
一半反射镜膜,该半反射镜膜邻设于玻璃一侧;
一暗色调框板,该框板设于半反射镜膜内侧,且框板上设有至少一显像孔;
至少一显像装置,对应设于该框板的显像孔上,显像装置表面设有选择性显现于半反射镜膜的播放影像的画面。
本实用新型中,可让隐藏的显像装置启动出现其播放影像画面,该影像穿透并以全边式的全平面画面显示于半反射镜膜,进而呈现于玻璃前端的观众的视线范围内,从而克服了现有的反射镜无法隐藏显像装置并产生全边式全平面画面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立体分解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立体组合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立体组合剖面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组合剖面图。
具体实施例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描述。其中,本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附图仅为示意及辅助说明之用,未必为本实用新型实施后的真实比例及精准配置,故不应以附图中的比例与配置关系来局限本实用新型在实际实施上的权利范围。
请参看图1、图2及图3,本实用新型的镜面成像装置包括一玻璃1、一半反射镜膜2、一框板3及至少一显像装置4。
上述的玻璃1由可透光材质构成,并设置于该装置的最外层;
上述的半反射镜膜2邻设于玻璃1的内侧,该半反射镜膜2可为选择性呈现为镜面;
上述的框板3设于半反射镜膜2的内侧,并呈暗色调色,本实施例为黑色,以使半反射镜膜2呈现为镜面,而将外界光线作反射,又该框板3上适当位置另设有至少一显像孔31,该显像孔可为一镂空的通孔;
上述的显像装置4可设于前述的框板3上,该显像装置4对应设于框板3的显像孔31,该显像装置4表面设有供选择性显现于半择射镜膜2的播放影像画面41。
本实用新型组合的第一实施例是将半反射镜膜2设于玻璃1的内侧,该半反射镜膜2可为镀膜成型于玻璃1的一侧或贴设于玻璃1的一侧表面,同时该半反射镜膜2与表面呈暗色调(黑色)的框板3结合,而框板3的显像孔31再对应设有显像装置4。由于本实用新型的显像装置4可为LCD、CRT、PROJECTOR、LED或背投影装置,当位于半反射镜膜2后方的显像装置4未产生播放影像画面41时(即未启动发生亮光时),该半反射镜膜2受到表面为黑色框板3的影响而呈现全镜面;而当显像装置4启动产生播放影像亮光的画面41时,即会使该部分的镜面消失成为播放影像画面41,透过可透光的玻璃1而由其外侧视得播放的影像;该方案可使用于各种处所及产品上,如家用的厨房、浴室、化妆镜或眼镜行(选配),化妆品使用后(彩妆效果),或当有人接近时,提供警告等。
上述玻璃1上还可以进一步设有触控面板单元5,该触控面板单元5可采用类似投影式或直接以图像ICON或以未接触感应方式控制,以供使用者触控以使显像装置4作用,并可用于将显像装置4与框板3作全平面(无边式、无缝隙)的组合,节省大量成本。
如图4所示,与上述实施例不同的是:本实施例将半反射镜膜2移至玻璃1的外侧。
上述实施例中,该镜面成像装置可让隐藏的显像装置4启动出现其播放影像画面,该影像穿透并以全边式的全平面画面显示于半反射镜膜,进而呈现于玻璃前端的观众的视线范围内,从而克服了现有的反射镜无法隐藏显像装置并产生全边式全平面画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镜面成像装置,可让原本呈镜面的玻璃1呈现影像的画面41,并可达全平面无边或无缝隙的组合,从而使该产品更具进步性和实用性,更贴近人民的生活。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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