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无效
申请号: | 200920270518.1 | 申请日: | 2009-11-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561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8-18 |
发明(设计)人: | 裴宰晙 | 申请(专利权)人: | 裴宰晙 |
主分类号: | G06F3/02 | 分类号: | G06F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19 | 代理人: | 寿宁;张华辉 |
地址: | 韩国首尔市永登浦区文来洞*** | 国省代码: | 韩国;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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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立于 支撑 计算机 键盘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计算机键盘,特别是涉及一种在不使用计算机时,利用磁铁将键盘简便的直立存放,以提高桌面的工作空间的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
背景技术
由于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主机及显示器,实现了小型化、超薄化。但是由于操作计算机的人手大小的限制,键盘的小型化很有限。因此,目前在不使用电脑时,将键盘直立存放从而减少占用桌面空间是代替键盘小型化的唯一方法.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结构的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其利用磁铁的吸附力将键盘简便、稳定地直立存放。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其包括:键盘本体,该键盘本体的底边侧面的左右两侧设置有容纳磁铁片的凸出部,该凸出部内固定设置底面为平面的永磁铁片;以及供该键盘本体能直立吸附并由铁板构成的支撑板。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和有益效果。经由以上可知,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其是制作键盘时在键盘的底侧面的左右两侧固定设置底面为平面的磁铁片;上述构成的键盘,吸附由与键盘长度相同的铁板构成的支撑板的表面状态下使用。前述支撑板的宽度优选为使键盘稳定的直立于支撑板所需的最小宽度。
借由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至少具有下列优点及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计算机键盘利用磁铁与铁板间相互吸引力,不需要复杂的装置,而能够简便的直立存放或平放。直立时计算机键盘的直立状态非常稳定。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是有关于一种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在不使用计算机时,将占用桌子空间的该计算机键盘立于显示器前面放置,以不妨碍阅读、写作或其他作业。该计算机键盘是在键盘的底侧面的左右两侧固定设置磁铁片,并且吸附由与键盘长度相同的长方形铁板构成的支撑板的表面状态下使用。不使用电脑时,将键盘直立于支撑板,该磁铁的吸引力维持键盘稳定的直立状态。本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有显著的进步,并具有明显的积极效果,诚为一新颖、进步、实用的新设计。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了让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键盘立于支撑板的正视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键盘平放于支撑板的正视示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键盘与支撑板的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将键盘抬起和平放时的手的位置示意图。
图5A、图5B分别是本实用新型键盘和支撑板的操作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更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为达成预定发明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功效,以下结合附图及较佳实施例,对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能立于支撑板的计算机键盘其具体实施方式、结构、特征及其功效,详细说明如后。
本实用新型结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如图1、图2、图3所示,在键盘1的底边的侧面左右两侧,设置手指厚度的凸出部,在凸出部的内部容纳并固定底面为平面的永磁铁片2、2a。上述构成的键盘,如图2所示,吸附由与键盘长度相同的铁板构成的支撑板3的状态下使用。不使用电脑时,如图4所示,一只手压住支撑板3的表面,同时另只一手握住键盘的上部(如图5A、图5B所示)逆时针方向抬起键盘。键盘抬起成直角时,磁铁的吸引力以较强的力维持键盘的直立状态。将直立起的键盘,推至紧邻显示器,可以有效利用桌面空间。如需使用键盘,与抬起过程相反操作。本实用新型的计算机键盘,直立放置时,具有较强的吸附力;而键盘平放时,用手握住键盘上部转动,利用杠杆原理,可以轻易的平放键盘。
[实施例]
本实用新型计算机键盘的实际实施例中,磁铁为圆柱形,直径20mm,高10mm,支撑板的宽40mm,厚度2mm。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虽然本实用新型已以较佳实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范围内,当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作出些许更动或修饰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内容,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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