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使个人护理产品发泡的包装无效
申请号: | 200980111333.9 | 申请日: | 2009-03-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80629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2-23 |
发明(设计)人: | D·M·格罗;T·L·约翰逊;S·申纳姆;T·麦基翁;J·埃布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D27/04 | 分类号: | A45D27/04;A45D34/04;A46B11/0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柳爱国 |
地址: | 美国***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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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个人 护理产品 发泡 包装 | ||
1.一种用于使液体个人护理产品发泡的包装,所述包装包括:
供使用者用手抓握的主体,其中所述主体包括限定第一横截面形状的水平面;和
包括皮肤接触部分的施用装置,其中所述皮肤接触部分包括限定第二横截面形状的水平面;
其中所述第一横截面形状和所述第二横截面形状各包括沿第一轴线取向的主尺度和沿第二轴线取向的次尺度,并且其中所述主尺度大于所述次尺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主体的第一轴线与所述皮肤接触部分的第一轴线基本上对齐。
3.如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第一横截面形状和/或所述第二横截面形状是对称的。
4.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第一横截面形状和/或所述第二横截面形状是不对称的。
5.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第一横截面形状和所述第二横截面形状在竖向上对齐。
6.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皮肤接触部分被设计成适配于使用者的鼻子和上唇之间。
7.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皮肤接触部分的次尺度小于或等于0.75英寸,优选小于或等于1.5英寸。
8.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包装包括盖帽,所述盖帽可去除地连接到所述主体上。
9.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主体包含剃刮护理组合物。
10.一种用于使液体个人护理产品发泡的包装,所述包装包括:
供使用者用手抓握的主体,其中所述主体包括主体腔体和限定第一横截面形状的水平面;
柔性袋,其中所述柔性袋可用液体个人护理产品填充,并且其中所述柔性袋适配在所述主体腔体内;
包括皮肤接触部分的施用装置,其中所述皮肤接触部分包括限定第二横截面形状的水平面;和
与所述主体相关联的位移构件,所述构件可向内移动,以便将一定体积的液体个人护理产品从所述柔性袋中挤出到所述皮肤接触部分上;
其中所述第一横截面形状和所述第二横截面形状各自包括沿第一轴线取向的主尺度和沿第二轴线取向的次尺度,并且其中所述主尺度大于所述次尺度。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主体包括侧壁,并且其中所述位移构件为所述侧壁,其中所述侧壁为柔性的、有弹力的,并且可沿所述主体的第二轴线变形。
12.如权利要求10和11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主体包括底部,并且其中所述位移构件为活塞,所述活塞可从所述底部竖直向上移动。
13.如权利要求10至12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位移构件为触发器。
14.如权利要求10至13所述的包装,其中所述主体包含剃刮护理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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