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装饰效果的便携式物品无效
申请号: | 200980112105.3 | 申请日: | 2009-04-0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83021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3-02 |
发明(设计)人: | M·布拉拉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斯沃奇集团管理服务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A44C15/00 | 分类号: | A44C15/00;A44C17/02;A44C17/00;G04B47/04;G04B19/32;G04B4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吴鹏;高美艳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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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装饰 效果 便携式 物品 | ||
1.一种便携式物品(1),所述便携式物品包括至少一个设置并保持在支承件(6)上的透明或半透明的装饰性元件(2),所述装饰性元件具有宝石的形状和外观,发光材料层(10)至少设置在所述支承件(6)的一部分和保持在所述支承件上的所述装饰性元件(2)之间,以便通过穿过所述装饰性元件的光线的反射和折射来通过所述装饰性元件产生视觉效果,所述装饰性元件包括一具有多个切面的亭部(3)和一也具有切面并且其上安装有台面(5)的冠部(4),所述装饰性元件的亭部被截顶,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性元件(2)的截顶亭部的与所述支承件的底部相对的表面(11)距所述发光材料层(10)的距离为0.25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件的侧壁(7)也由所述发光材料层(10)覆盖。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件(6)为穹状件,该穹状件的底部(8)是平的且其侧壁(7)是圆柱形的,所述支承件只能保持一个装饰性元件(2),并且所述发光材料层(10)是磷光类型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件(6)是能够滑入所述便携式物品的壳体内且由固定装置固定的部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件(6)通过粘结而固定在所述便携式物品的壳体的内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物品采用手表的形式,所述手表至少包括表壳、表盘和时基。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1)用作一个或多个装饰性元件的支承件。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盘和/或所述表壳用作一个或多个装饰性元件(2)的支承件。
9.根据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便携式物品,其特征在于,多个装饰性元件(2)能够设置并保持在单个支承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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