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抗-HEPCIDIN-25选择性抗体及其用途有效
申请号: | 200980129864.0 | 申请日: | 2009-07-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12489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6-29 |
发明(设计)人: | D·D·M·梁;栾鹏;唐鹰;D·R·威彻;P·P·亚齐 | 申请(专利权)人: | 伊莱利利公司 |
主分类号: | C07K16/26 | 分类号: | C07K16/26;G01N33/577;A61K39/395;A61P7/06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黄革生;史文静 |
地址: | 美国印***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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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hepcidin 25 选择性 抗体 及其 用途 | ||
1.单克隆抗体,如通过25℃下SPR所确定的,所述抗体以在约50nM和约800pM之间的KD结合由SEQ ID NO:1显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人hepcidin-25。
2.权利要求1的抗体,其中如通过25℃下SPR所确定的,所述抗体以下述KD结合原-hepcidin和人hepcidin-20,其中所述KD比抗体结合人hepcidin-25的KD至少高约10倍。
3.权利要求1的抗体,其中如通过25℃下SPR所确定的,所述抗体以下述KD结合原-hepcidin和人hepcidin-20,其中所述KD比抗体结合人hepcidin-25的KD至少高50倍。
4.权利要求1的抗体,其中如通过25℃下SPR所确定的,所述抗体以下述KD结合原-hepcidin和人hepcidin-20,其中所述KD比抗体结合人hepcidin-25的KD至少高100倍。
5.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的抗体,其中如通过25℃下SPR所确定的,所述抗体结合人hepcidin-22的KD大于约200nM。
6.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抗体,如通过25℃下SPR所确定的,所述抗体还以下述KD结合小鼠和/或大鼠hepcidin-25(分别是SEQ ID NO:3或4),所述KD低于约500nM。
7.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的抗体,其包括选自以下的6个CDR:
(i)分别具有SEQ ID NOs:9、10、11、32、33和3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ii)分别具有SEQ ID NOs:12、13、14、35、36和37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iii)分别具有SEQ ID NOs:45、13、14、35、36和37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iv)分别具有SEQ ID NOs:12、13、14、38、36和37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v)分别具有SEQ ID NOs:15、10、16、39、40和41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vi)分别具有SEQ ID NOs:20、21、22、42、43和4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vii)分别具有SEQ ID NOs:20、21、23、42、43和4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viii)分别具有SEQ ID NOs:24、25、23、42、43和4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ix)分别具有SEQ ID NOs:26、25、27、42、43和4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和
(x)分别具有SEQ ID NOs:26、25、28、42、43和4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LCDR1、LCDR2、LCDR3、HCDR1、HCDR2和HCD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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