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烟烟草制品无效
申请号: | 200980156032.8 | 申请日: | 2009-12-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004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2-28 |
发明(设计)人: | F·S·阿齐利;J·A·斯特里克兰德;J·M·罗斯曼 | 申请(专利权)人: | 美国无烟烟草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B13/00 | 分类号: | A24B13/00;A24F4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朱黎明 |
地址: | 美国弗***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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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烟 烟草 制品 | ||
1.一种烟草制品,其包括:
包括其中有孔网络的多孔基质;和
置于多孔基质的孔中的烟草,这样当流体经过所述多孔基质时,非燃烧烟草或非燃烧烟草组分中的至少一种被引入所述流体中,
其中所述烟草与所述多孔基质整体模塑。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包括具有第一平均孔径的中心部分和具有第二平均孔径的周边部分,所述第一平均孔径大于所述第二平均孔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在塑料烧结工艺的过程中与所述多孔基质整体模塑。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基质包括热塑性聚合物颗粒。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是超高分子量的聚乙烯。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聚合物颗粒的平均直径约为10微米至100微米。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聚合物颗粒的平均直径约为10微米至20微米。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包含烟草与聚合物的比例以重量计为30∶70至50∶50。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包括切碎的烟草、切断的烟草、粒状烟草或粉末状烟草中的至少一种。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包括平均直径约为20微米至100微米的粒状或粉末状烟草颗粒。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包括平均直径约为40微米至60微米的粒状或粉末状烟草颗粒。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还包括一种或多种风味组分。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适于被成年消费者完全接受。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的保存期限至少为30个星期。
15.一种制作烟草制品的方法,其包括将热塑性聚合物颗粒与烟草颗粒混合,和用热量加工混合物,使得热塑性聚合物形成包括有孔网络的多孔基质,同时将所述烟草颗粒置于所述多孔基质的孔中。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包括烧结。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是超高分子量的聚乙烯。
18.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聚合物颗粒的平均直径约为10微米至100微米。
19.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聚合物颗粒的平均直径约为10微米至20微米。
20.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包含烟草与聚合物的比例以重量计为30∶70至50∶50。
21.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包括切碎的烟草、切断的烟草、粒状烟草或粉末状烟草中的至少一种。
22.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颗粒包括平均直径约为20微米至100微米的粒状或粉末状烟草。
23.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颗粒包括平均直径约为40微米至60微米的粒状或粉末状烟草。
24.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可以包括向所述烟草制品加入一种或多种风味组分。
25.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或多种风味组分在所述用热量加工之后加入所述烟草制品。
2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适于被成年消费者完全接受。
2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草制品的保存期限至少为30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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