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业务转移处理方法与系统、固定终端无效
申请号: | 201010033706.X | 申请日: | 2010-01-1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23365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7-13 |
发明(设计)人: | 欧阳月令;郑元九;彭晓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4/16 | 分类号: | H04W4/16;H04W12/06;H04W6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刘芳 |
地址: | 518129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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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业务 转移 处理 方法 系统 固定 终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尤其是一种业务转移处理方法与系统、固定终端。
背景技术
由于移动终端的可移动性,目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移动终端通过无线网络通信,相对于固定终端来说,具有较大辐射,长时间通话会使人感到不舒适,因此,人们在家里或到达办公室等固定场所时,还是希望能使用固定终端来处理呼叫业务,包括拨打与接听电话。为了满足这种需求,现有技术实现了呼叫转移业务,可以将呼叫业务从移动终端转移到固定终端。
目前,用户从移动终端支持的呼叫业务转移方式中选择呼叫业务转移方式后,通过人工设置一个呼叫业务转移号码,该号码为固定终端用户标识。在后续移动终端被呼叫时,如果满足选择的呼叫业务转移方式指定的条件,就将该呼叫业务转移到固定终端用户标识对应的固定终端。
在实现本发明的过程中,发明人发现上述设置呼叫转移业务的方法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需要由用户人工选择呼叫业务转移方式并设置呼叫业务转移到的固定终端用户标识,如果用户由于地理位置变化需要变更呼叫业务转移到的固定终端用户标识,就必须取消原有的呼叫转移业务重新人工设置新的呼叫转移业务,操作复杂,不方便用户使用;用户离开固定终端所在的地理位置时,也需要人工取消原有的呼叫转移业务,否则,如果用户忘记取消原有的呼叫转移业务,则会导致呼叫业务的丢失。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业务转移处理方法与系统、固定终端,在移动终端与固定终端之间实现通信业务的自动转移,避免人工选择呼叫业务转移方式并设置呼叫业务转移带来的操作复杂与呼叫业务丢失的问题。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业务转移处理方法,包括:
固定终端检测到移动终端时,从所述移动终端中读取移动终端用户信息与业务信息;
所述固定终端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用户信息,向业务处理系统注册通信业务转移服务,以便通过所述固定终端处理所述移动终端上的业务信息对应的通信业务。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业务转移处理系统,包括固定终端与业务处理系统,所述固定终端用于检测移动终端;在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时,从所述移动终端中读取移动终端用户信息与业务信息;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用户信息与业务信息,向业务处理系统注册通信业务转移服务,以便通过所述固定终端处理所述移动终端上的业务信息对应的通信业务;
所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根据所述固定终端发送的注册请求消息,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创建注册信息,注册所述通信业务转移服务,指示通过所述固定终端处理所述移动终端上的通信业务。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固定终端,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移动终端;
读取模块,用于在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时,从所述移动终端中读取移动终端用户信息与业务信息;
通信业务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用户信息与业务信息,向业务处理系统注册通信业务转移服务,以便通过所述固定终端处理所述移动终端上的业务信息对应的通信业务。
本发明上述实施例提供的业务转移处理方法与系统、固定终端,当固定终端检测到移动终端时,可以从移动终端中读取移动终端用户信息与业务信息,并向业务处理系统注册通信业务转移服务,以便通过固定终端处理移动终端上的通信业务,从而在移动终端与固定终端之间实现通信业务的自动转移。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业务转移处理方法的第一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业务转移处理方法的第二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3为本发明业务转移处理方法的第三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4为本发明业务转移处理方法的第四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5为本发明业务转移处理方法的第五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6为本发明固定终端的一个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7为本发明业务转移处理系统的一个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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