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除草组合物无效
申请号: | 201010131700.6 | 申请日: | 2010-03-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85468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7-28 |
发明(设计)人: | 殷凤山;殷华;陈亚峰;单永祥;王波;顾海亚;杨玉所;蒋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N47/36 | 分类号: | A01N47/36;A01N33/18;A01P13/00 |
代理公司: | 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2221 | 代理人: | 杨晓东 |
地址: | 224134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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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除草 组合 | ||
1.一种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有效量的氟乐灵、苄嘧磺隆,其重量百分比为1∶999~999∶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氟乐灵、苄嘧磺隆的重量比为1∶80~80∶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氟乐灵、苄嘧磺隆的重量比为1∶5~25∶1。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氟乐灵、苄嘧磺隆为有效成分制成乳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或可溶性粉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氟乐灵占1~80重量%,所述苄嘧磺隆1~80重量%,所述氟乐灵与苄嘧磺隆占制剂总量的2~90重量%。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氟乐灵占10~50重量%,所述苄嘧磺隆占2~50重量%。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组合物的乳油的组分配比为:
氟乐灵 10~50%
苄嘧磺隆 2~50%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5~20%
二甲苯 余量。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组合物的可湿性粉剂的组分配比为:
氟乐灵 10~40%
苄嘧磺隆 1~15%
助剂 4~20%
填料 余量。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组合物的悬浮剂的组分配比为:
氟乐灵 1~80%
苄嘧磺隆 1~80%
助剂 2~18%
水 余量。
10.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组合物的可溶性粉剂的组分配比为:
氟乐灵 1~80%
苄嘧磺隆 1~80%
助剂 4~20%
填充剂或填料 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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