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和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010169608.9 | 申请日: | 2010-05-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1826234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9-08 |
发明(设计)人: | 李富;周志军;朱仲亮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7F15/00 | 分类号: | G07F15/00;H04W4/14;H04W12/06 |
代理公司: | 信息产业部电子专利中心 11010 | 代理人: | 梁军 |
地址: | 51805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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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高速公路 付费 业务 实现 方法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和系统。
背景技术
智能网是一个用于产生和提供业务的体系结构,其最重要的特点是快速方便、灵活经济的提供各种特色增值业务。而在线计费系统OCS(Online ChargingSystem)实现了业务控制和计费的分离,是未来计费发展的方向。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运营商在局部或全部使用OCS,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得到更大的应用。
目前的高速公路收费方法主要是人工收取,人工收费方法自动化程度低、现金支付、需要人工全程干预等局限性。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和系统,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人工收费效率低的问题。
具体的,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包括:
业务控制点接收用户发送的驶入高速公路请求消息,获取用户的缴费鉴权号码,通过在线计费系统对所述缴费鉴权号码进行校验,当校验成功时,通知所述在线计费系统进行收费。
其中,所述业务控制点在接收到用户发送的驶入高速公路请求消息时还进行注册主叫放弃事件的操作。
本发明所述方法中,所述缴费鉴权号码包括移动电话号码和密码。
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所述业务控制点在所述在线计费系统收取费用后还向所述用户发送包含有费用明细的短消息。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包括:
业务控制点接收用户发送的驶入高速公路请求消息,获取用户的缴费鉴权号码,通过在线计费系统对所述缴费鉴权号码进行校验,当校验成功时通知所述在线计费系统开始计费;并在接收到所述用户发送的驶出高速公路请求消息时,获取用户的缴费鉴权号码,通过所述在线计费系统对所述缴费鉴权号码进行校验,当校验成功后,通知所述在线计费系统进行收费。
其中,所述业务控制点在接收用户发送的驶入高速公路请求消息时或者在接收到所述用户发送的驶出高速公路请求消息时还进行注册主叫放弃事件的操作。
本发明所述方法中,所述缴费鉴权号码包括移动电话号码和密码。
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所述业务控制点在所述在线计费系统计费后向所述用户发送包含有计费成功信息的短消息;在所述在线计费系统收取费用后,向所述用户发送包含有费用明细的短消息。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系统,包括:
智能终端,在用户的触发下,发起驶入或驶出高速公路的请求消息;
在线计费系统,对接收到的缴费鉴权号码进行校验,当校验成功时,在所述业务控制点的指示下进行计费或收费操作;
业务控制点,包括:
请求消息接收单元,接收所述驶入或驶出高速公路的请求消息;
鉴权号码获取单元,获取用户的缴费鉴权号码,并将所述缴费鉴权号码转发至所述在线计费系统;
消息下发单元,在所述在线计费系统对所述缴费鉴权号码校验成功时,向所述在线计费系统下发计费或收费的通知消息。
本发明所述系统还包括:
移动交换中心,用于完成所述智能终端与所述业务控制点间消息的转发。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有益效果如下:
本发明所述方法在智能网的架构下,实现了高速公路自动化实时计费,提高了用户体验。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一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方法的又一流程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一中用户驶入高速公路的操作流程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一中用户驶出高速公路的操作流程图;
图5为本发明实施例二中用户驶入高速公路的操作流程图;
图6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高速公路付费业务的实现系统的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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