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及其管理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010218863.8 | 申请日: | 2010-07-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146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1-11 |
发明(设计)人: | 杨泊川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警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10/00 | 分类号: | G06Q10/00;G06Q50/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5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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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移动 执法 电子 证据 管理 系统 及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及电子证据管理方法,特别涉及一种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及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制建设的全面进行,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已经成为警务系统的基本要求,如何有效监督执法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同时有效的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证据,已经成为警务系统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使用电子证据对执法过程进行数字化记录已成为国内警务用户的共识,专用的执法电子证据记录设备应运而生,为便于描述,本发明对该类设备采用通行名称即“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所摄录的电子证据,通常需要用户单位指派专人进行收集和管理,如图1所示,该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对执法记录仪内部资料的拷贝、分人员分类型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拷贝完成后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充电、已拷贝电子证据的查询调阅、定期删除已拷贝的电子证据等;同时为做到对执法人员的规范与监督,该人员必须对执法记录仪密码安全及专用计算机的安全负责,在电子证据拷贝过程中为防止人为干扰,必须做到全程值守。一般警务基层单位的执法记录仪保有量在10台以上,人工的集中管理方式势必严重占用专门人员的大量时间,同时电子证据的安全、工作效率及精准性也难以保障。同时,各区的警务基层单位由于地域限制,只能分散储存电子证据,查询时亦只能分散进行。
因此,目前该类电子设备的使用仅仅解决了将执法过程数据化的问题,每天摄录的大量执法资料如何在不影响资料安全的前提下高效采集,将其转化为有效的电子证据;众多的电子证据能否被方便地查询调用,发挥其最大价值;不同区域不同级别执法机关如何共享电子证据,形成有效管理。这些问题在现场执法记录仪大规模统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越发显得突出和现实。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设计一种执法资料的摄录、采集、存储及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
【发明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执法记录仪采集之电子证据管理的缺陷,本发明提供一种便于电子证据管理的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系统与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方法。
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其包括一执法记录仪,用于记录执法人员执法中取证的实时视频信号与音频信号,该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系统进一步包括一采集工作站,用于至少一执法记录仪之电子证据采集,及一电子证据管理系统,该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接收至少一采集工作站之电子证据之相关信息资料,并存储电子证据之信息资料。
优选地,该执法记录仪包括视频信号采集单元,音频信号采集单元和信号处理单元,所述的视频信号采集单元采集执法人员执法中取证的实时视频信号,音频信号采集单元采集执法人员执法中取证的实时音频信号,该信号处理单元与该视频信号采集单元及该音频信号采集单元电性相连。
优选地,该执法记录仪进一步包括一储存单元,用于储存该执法记录仪的用户信息。
优选地,该采集工作站包括一中央控制器,一储存单元,及一信号接收单元,该中央控制器通过该信号接收单元连接于该执法记录仪,控制自动下载该执法记录仪中储存之资料信息并储存于储存单元。
优选地,该采集工作站进一步包括一电源单元该电源单元自动充电该执法记录仪。
优选地,该采集工作站可对下载之资料信息建立索引信息,索引信息与资料信息关联,该索引信息包括资料信息之缩略图信息、拍摄人员信息、拍摄单位信息、拍摄位置信息、案情类别、案情等级或时间信息。
优选地,该采集工作站可自动上传下载之资料信息至该电子证据管理系统。
优选地,该采集工作站上传资料信息之方式包括:直接上传原文件;或上传压缩文件;或索引信息。
优选地,该压缩文件为流媒体文件格式,RAR格式,ZIP格式或7Z格式。
优选地,当只上传索引信息时,远程用户可根据索引信息对流媒体文件或原文件进行点播,实现在线远程播放。
优选地,该电子证据管理系统设置操作人员权限分级,以实现不同级别的搜索,查看,删除。
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移动执法电子证据管理方法,其包括步骤A:记录执法人员执法中取证的实时视频信号与音频信号;步骤B:自动采集至少一记录仪中储存之实时视频信号与音频信号,储存为信息资料;及步骤C:建立信息资料之电子证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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