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颅骨牵引架有效
申请号: | 201010220223.0 | 申请日: | 2010-07-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884561A | 公开(公告)日: | 2010-11-17 |
发明(设计)人: | 丁建忠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B17/62 | 分类号: | A61B17/62 |
代理公司: | 张家港市高松专利事务所 32209 | 代理人: | 黄春松 |
地址: | 2156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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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颅骨 牵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医疗器械,尤其涉及一种用于颈椎骨折、脱位等外伤治疗的颅骨牵引架。
背景技术
在颈椎外科手术中,对于颈椎骨折、脱位等外伤通常的治疗方法一般为:保守治疗即牵引制动治疗,传统的牵引制动治疗方法是:采用布套挂住患者的下额,向上进行牵引。这种牵引制动治疗方法存在缺陷,无法控制患者头部的旋转,使患者常常感到不适,并且使得治疗者感到操作很不方便,甚至常常会影响治疗效果。
近年来,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市场也现有一些比较先进的牵引治疗器械,如:Halo牵引装置,Halo牵引装置的结构主要包括:头环,在头环上设置有若干颅骨钉,头环通过调节螺杆与设置在其下端的固定架相连接,在固定架的下端设置有若干固定螺钉。使用时,头环通过若干颅骨钉固定在患者的头部上,固定架的下端通过若干固定螺钉固定在骨盆上,通过调节螺杆进行牵引。上述Halo牵引装置使用时,由于固定螺钉需要固定在骨盆上,操作难度大,另外由于固定在骨盆上,患者在治疗期间不能下床行动,而感到不适。在治疗过程中,需要通过X光透视来观察患者是否有颈椎脱位、颈椎畸形和枕颈不稳等情况。现有的头环一般都是有铝材料制成,在对患者进行X光透视时,X光不能很好的穿过铝头环,在头环部位会形成阴影,不利于X光透视。
由此可见现有的牵引治疗器械,在结构与使用上仍存在不足与缺陷,而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为了解决牵引治疗器械存在的问题,长久以来医学界一直进行着不断的设计与改进,但至今还没有合适的产品出现。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很好地固定患者头部防止颈椎骨脱位的颅骨牵引架。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颅骨牵引架,包括:与患者头部相互配合的聚醚酮头环,在聚醚酮头环的两端上分别活动设置有L形连接座,在聚醚酮头环上设置有若干颅骨钉,L形连接座的另一端通过牵引钉与连接棒相连接,连接棒的两端分别通过万向连接夹与支撑杆的上端相连接,在支撑杆的下端上连接与患者腰部相互配合的夹板,在夹板上连接有绑带。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进一步技术方案是:在所述的聚醚酮头环上共设置有四根颅骨钉,颅骨钉通过螺纹孔设置在聚醚酮头环上,每根颅骨钉对应位置的聚醚酮头环上都设置有三个与其相互配合的螺纹孔。
本发明的优点是:上述颅骨牵引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可以很好地固定患者的头部,维持患者颈椎骨的正确位置,避免因颈椎骨脱位压伤脊髓,甚至造成四肢瘫痪,夹板通过绑带固定在患者的腰部,操作简单,不会使患者感觉疼痛,在进行X光透视时,头环部分不会形成阴影,可以清楚地观察患者是否有颈椎脱位、颈椎畸形和枕颈不稳等情况,同时,聚醚酮头环比现有的铝头环质量还要轻将近20%,可以减轻患者的头部压力,具有很好地治疗效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为本发明颅骨牵引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聚醚酮头环,2、L形连接座,3、颅骨钉,4、牵引钉,5、连接棒,6、万向连接夹,7、支撑杆,8、夹板,9、绑带,10、螺纹孔。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颅骨牵引架,包括:与患者头部相互配合的聚醚酮头环1,在聚醚酮头环1的两端上分别活动设置有L形连接座2,在聚醚酮头环1上设置有若干颅骨钉3,L形连接座2的另一端通过牵引钉4与连接棒5的中部相连接,连接棒5的两端分别通过万向连接夹6与支撑杆7的上端相连接,在支撑杆7的下端上连接与患者腰部相互配合的夹板8,在夹板8上连接有绑带9。
在本实施例中,在所述的聚醚酮头环1上共设置有四根颅骨钉3,颅骨钉3通过螺纹孔10设置在聚醚酮头环1上,每根颅骨钉3对应位置的聚醚酮头环1上都设置有三个与其相互配合的螺纹孔10。在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颅骨钉3的个数,螺纹孔10的个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螺纹孔10用于调节轧钉的位置和角度。
上述颅骨牵引架使用时,聚醚酮头环1通过颅骨钉3固定在患者的头部上,夹板8通过绑带9固定在患者的腰部上,通过牵引钉4进行牵引,通过万向连接夹6调节连接棒5与支撑杆7之间的连接角度和位置。
上述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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