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有效
申请号: | 201010233611.2 | 申请日: | 2010-07-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35520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05 |
发明(设计)人: | 童志能;莫成孝;杨振宇;刘庆旺;范振忠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9K8/42 | 分类号: | C09K8/42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胡剑辉;王漪 |
地址: | 100010 北***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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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新型 乳液 有机 树脂 选堵剂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选择性堵水性能好的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
背景技术
油井堵水是提高勘探开发效益的一类重要技术。对于油、水层交错,在工艺上无法确保油层与水层分隔开的油气井,为达到降水增油的目的,需要采用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堵水剂。选择性堵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能选择性进入高渗透出水大孔道,即低渗透油层进入少或不进入;二是选择性堵水而对油流阻力小,堵水不堵油。
目前油田使用的堵水材料主要有改性蒙脱土和以水泥为主的无机颗粒堵水剂,不仅选择性差,而且对地层造成不同程度地伤害。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能够克服现有堵水剂成本高,选择性差,对地层造成伤害的问题。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包括如下组分:聚丙烯酰胺(HPAM)0.4~0.8%、液体有机树脂10~20%、表面活性剂(OP-10)0.25~1.0%、固化剂0.002~0.36%,余量为水;其中,所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
优选地,所述固化剂为过氧化甲乙酮。
优选地,所述液体有机树脂为石油树脂。
本发明的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由于复合了聚丙烯酰胺和液体有机树脂,因此不仅具有抗温,耐盐,乳液体系稳定的特点,而且选择性堵水性能好,克服了常规堵水剂选择性差、对地层造成伤害的问题。本发明的选堵剂堵水率大于90%;堵油率小于20%;抗温达到150℃;耐矿化度(以氯化钠计)最高40000mg/L(以海水为配液基础);悬浮稳定时间大于96小时。
具体实施方式
岩心试验的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的配方选取:聚丙烯酰胺(HPAM)0.4%、液体有机树脂20%、表面活性剂(OP-10)1.0%、固化剂0.04%,余量为水;这里的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在本发明中,聚丙烯酰胺可以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液体有机树脂选用石油树脂,固化剂选用过氧化甲乙酮。将聚丙烯酰胺、液体有机树脂、表面活性剂混合搅拌20分钟,搅拌均匀后,再加入固化剂和水并混合均匀。
下面进行岩心试验评价。
(1)岩心的选取:人造岩心用粒径为177-500μm的石英砂,掺入3%的环氧树脂/乙二胺混合物作为胶结剂,在8-16MPa的压力下制成直径25mm、长50mm左右的岩心,在90℃固化干燥16h,即可使用。岩心编号分别为1#、2#、3#、4#。
(2)当岩心选定后,应用岩心流动压力仪,将人造岩心或天然岩心抽空饱和水后,在室温条件下正向水驱浓度为2%的KCl溶液,可以测得岩心的封堵前水相渗透率Kw1。
(3)烘干岩心后,再次实验。在室温条件下向岩心正向注入煤油,测出岩心封堵前油相渗透率Ko1。
(4)向岩心中注入含有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的水溶液。当封堵成功后,再次正向水驱浓度为2%的KCl溶液,测封堵后的水相渗透率Kw2。
(5)同理,向岩心中注入含有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的水溶液。当封堵成功后,应用苯乙烯反向驱,测出封堵后岩心油相渗透率Ko2。
(6)根据Kw1和Kw2的大小,就可以计算水相渗透率的降低值ηw,据此可评价堵剂的封堵强度。
(7)根据Ko1和Ko2的大小,即可计算油相渗透率的堵塞率ηo,据此可评价渗透率的恢复能力。
(8)由封堵率计算公式:我们可以根据上表的渗透率数值计算出新型凝胶选择性堵水剂对于水相和油相的封堵率。
本实施例的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的测试结果如下表1。
表1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择性封堵实验结果
由表1可知,新型乳液有机树脂选堵剂对于水和油的封堵效果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克服了有机树脂堵水剂成本高,选择性差的问题,其对于水的封堵率堵水率大于90%,堵油率小于20%,堵水剂具有良好的选择性封堵效果,达到了选择性堵剂所需要的堵水不堵油的要求(堵水不堵油是相对来说的,不可理解为完全不堵油)。
当然,本发明可以按照HPAM0.4~0.8%、液体有机树脂10~20%、表面活性剂(OP-10)0.25~1.0%、固化剂0.002~0.36%,余量为水来进行配比,所得到的选堵剂能够取得和表1相当的效果。
综上所述,以上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因此,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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