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010251635.0 | 申请日: | 2010-08-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722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3-14 |
发明(设计)人: | 程爱民;程先云;叶晓青;王永川;李盛伟;贺振华;陈伟;刘林海;张和磊;曾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1/10 | 分类号: | B66C1/10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16 | 代理人: | 张荣义 |
地址: | 20190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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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焦炉 炉门 吊装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吊装装置,具体地说,是一种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
背景技术
焦炉多以6m或6m以下的焦炉为主,7m焦炉为新型焦炉,而7m焦炉炉门与6m或6m以下的焦炉炉门吊装螺栓孔布置不同,7m焦炉的炉门上方只有两个吊装螺栓孔,故需要设计新的炉门吊装装置。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包括一底板,二吊装板和二竖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底板是一厚度为30mm,长580mm和宽230mm的钢板,且在长度向靠近两端部处分别设有一直径26mm的螺栓孔(4);
所述二吊装板(2)是厚度为30mm,近似直角的钢板构件,所述二吊装板(2)相互平行,它们的一端垂直焊接固定在所述底板一侧上的两端螺栓孔(4)的内侧,另一端分别设有直径为38mm的吊装孔(1);
所述二竖板(5)是厚度为30mm,长210mm的钢板构件,所述二竖板(5)相互平行,它们的一端垂直焊接固定在所述底板另一侧上两端螺栓孔的外侧,其另一端设成保护钩,保护钩与竖板制作为一体。
本发明的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二吊装板之间可用方钢连接固焊,以起到补强、防止变形的作用。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二竖板(5)的另一端保护钩的钩口距离为50mm。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发明的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具有以下优点:
1、吊装装置设计合理、操作简单;
2、炉门在安装过程中炉门不受损伤;
3、安全、快速的安装7米焦炉炉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的吊装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的吊装装置的侧视图。
图中:1吊装孔,2吊装板,3底板,4螺栓孔,5竖板,6保护钩。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发明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现请参阅图1,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的吊装装置的主视图,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的吊装装置的侧视图。如图所示,所述底板(3)是一厚度为30mm,长580mm和宽230mm的钢板,且在长度向靠近两端部处分别设有一直径26mm的螺栓孔(4);
所述二吊装板(2)是厚度为30mm,近似直角的钢板构件,所述二吊装板(2)相互平行,它们的一端垂直焊接固定在所述底板一侧上的两端螺栓孔(4)的内侧,另一端分别设有直径为38mm的吊装孔(1);所述二吊装板之间可用方钢连接固焊,以起到补强、防止变形的作用;
所述二竖板(5)是厚度为30mm,长210mm的钢板构件,所述二竖板(5)相互平行,它们的一端垂直焊接固定在所述底板另一侧上两端螺栓孔的外侧,其另一端设成保护钩,保护钩与竖板制作为一体,所述二竖板(5)的另一端保护钩的钩口距离为50mm。
本发明的7m焦炉炉门吊装装置在实际吊装时利用炉门上部的二个螺栓孔,配两根10.9级M24的高强螺栓,穿过底板上的螺栓孔夹紧,使两个高强螺栓同时受力,且将吊装时的拉力传向炉门两侧的加厚部分。在用吊装孔吊装时不会出现左右偏斜现象,两板之间用方钢连接,可起到补强、防止变形。由于炉门上部有刀边调整螺栓的外套不能承受压力,在底板与炉门通过二竖板将力传递到炉门的边框板上,在螺栓拨紧时,刀边螺栓的外壳与底板不接触、不受力。同时吊具在吊装过程中不会出现位移,不会产生冲击力,安全可靠。保护钩与炉门边框之间有一定的间隙,安装时很方便,在螺栓拧紧后,此间隙用斜铁塞紧。其作用是防止在炉门吊装过程中螺栓或螺孔出现意外时,保护钩可以挂住炉门边框,且不会产生冲击力。经过计算和实际试验后确定,吊点与固定螺栓的偏移距离为234mm;保证炉门吊装直立后下部约内倾50~100mm。另外吊点与底板上表面的高度为333mm。保证吊装时吊距与炉门框和炉体不会发生干涉。吊装时,先用保护钩挂在炉门边框上,然后将吊装装置通过螺栓孔固定在炉门吊装螺栓孔上,然后通过装置上的吊装孔进行吊装。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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