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便携电话机无效
申请号: | 201010278002.9 | 申请日: | 2006-11-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175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0-12-15 |
发明(设计)人: | 奥田计;川内康裕;菅沼俊夫;马场木绵子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M1/02 | 分类号: | H04M1/02;H04M1/725;H04N5/445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李浩;王忠忠 |
地址: | 日本大阪***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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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 电话机 | ||
1.一种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具备:
显示机身,机身表面上形成有长方形的显示画面;
声音输出装置,配置在上述显示画面的较长方向的一端的上述显示机身内,在用户将耳朵凑近上述机身表面的状态下使用;
支承装置,将上述显示机身能够旋转地支承在与上述显示画面水平的平面内,以便使上述显示画面处于纵长状态和横宽状态;
旋转操作检测装置,检测用户对上述显示机身的旋转操作;
电视广播接收装置,接收电视广播波;
电视图像显示装置,将根据所接收到的电视广播波生成、并随着上述旋转操作而发生旋转后的电视图像显示到上述显示画面;
无线通信装置,执行呼叫信号和应答信号的发送和接收;和
来电应答装置,在对上述呼叫信号可以作出应答的期间内,根据将正在显示电视图像的上述显示画面从横宽状态迁移到纵长状态的旋转操作,生成应答信号并确立通话状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电视图像显示装置具有图像显示停止装置,在上述来电应答装置确立了通话状态的情况下,停止上述显示画面中电视图像的显示。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具备录像装置,用于在上述图像显示停止装置停止了电视图像的显示的情况下,根据电视广播波录制其后的电视图像。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电视图像显示装置具有第一图像旋转装置,用于在对上述呼叫信号不能作出应答的期间内,根据将正在显示电视图像的上述显示画面从横宽状态迁移到纵长状态的旋转操作,将上述显示画面中的电视图像的显示旋转90°。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电视图像显示装置具有文字信息显示装置,用于将电视图像和从电视广播波中提取的与该电视图像相对应的文字信息一起显示到处于纵长状态的上述显示画面中。
6.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电视图像显示装置具有图像显示开始装置,用于根据将未显示电视图像的上述显示画面从纵长状态迁移到横宽状态的旋转操作,开始在上述显示画面中显示电视图像。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便携电话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电视图像显示装置具有第二图像旋转装置,用于根据将正在显示电视图像的上述显示画面从纵长状态迁移到横宽状态的旋转操作,将上述显示画面中电视图像的显示旋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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